• 電動自行車行業標準缺失 生產、流通等環節存在法律隱患


    時間:2012-03-21





    2010年12月29日,陳某向某電動車營業部購買某車業有限公司“電動自行車”一輛,并上有防盜登記牌。2011年7月15日,陳某將該車借給楊某使用。楊某在行車(后座帶人)途中,碰撞前方行走的張某,張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楊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經鑒定屬于輕便摩托車(機動車)范疇。陳某、楊某承擔賠償責任后,認為某電動車營業部及某車業有限公司在出售時沒有告知陳某該車輛屬于輕便摩托車,導致楊某在無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騎行該車,進而發生了交通事故。因此,陳某、楊某要求某電動車營業部及某車業有限公司承擔上述21萬元賠償款。該案經法院調解,由某車業有限公司補償陳某、楊某6萬元結案。

    初觀本案,有“牽一發而動全身”之感:一場交通事故將“電動自行車”騎行人、所有人、經營者、生產者都卷入糾紛當中。那到底是誰錯了呢?這就需要理清其中的法律關系,明確由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對于產品責任糾紛

    生產者、銷售者有法可依

    本案陳某、楊某要求某電動車營業部及某車業有限公司支付21萬元經濟損失,是以產品責任糾紛起訴的。

    現實情況中,經營者和銷售者因產品責任對外承擔責任,須符合幾個要件:1、產品存在缺陷;2、產品缺陷導致人身或者財產損失;3、產品缺陷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一方面,事故車輛雖然經鑒定屬于輕便摩托車,但其生產通過了有關部門的核準,生產過程均按照有關行業標準進行,并具有相應產品合格證;另一方面,無論是產品本身,還是生產者和銷售者主要行為系生產和銷售,與陳某、楊某的21萬元經濟損失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對陳某、楊某的損失并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陳某可以合同糾紛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陳某能夠舉證證明,自己要買的是電動自行車,而銷售者或者生產者卻將屬于輕便摩托車的事故車輛以電動自行車出售給陳某,那么銷售者或者生產者存在違約行為,對陳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陳某的21萬元經濟損失在《合同法》上屬于間接損失,是否能進行賠償存有爭議。因此,某電動車營業部及某車業有限公司對該經濟損失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存有爭議。

    電動自行車行業標準缺失

    生產、流通等環節要警惕法律隱患

    由于電動車行業管理的不規范,電動車分類行業標準的缺失。現在路上行駛的“電動自行車”,設計車速普遍高于20km/h,這些車輛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鑒定,往往被鑒定為輕便摩托車,因此,消費者、銷售者、生產者的法律風險均不同程度地放大。在國家完善管理電動車行業的過程中,貝賽律師給出了以下建議:

    ◆消費者在購買電動車的過程中,應當要求銷售者明確該車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這是正確使用電動車一個前提;其次,在使用電動車的過程中,最好能夠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如果設計時速超過20km/h的,盡量不要超速,避免事故的發生,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購買商業保險。

    ◆銷售者應當明確銷售的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并向消費者盡到告知義務,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糾紛,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生產者應在生產過程中,對各類電動車分門別類,明確指出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做詳細的說明。


    來源:上海市自行車協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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