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爾濱:電動車渴望駛出尷尬境地


    時間:2010-07-14





      媒體近日連續開展了關于電動自行車該不該列入“限摩令”的討論引起社會強烈反響,騎車人和電動自行車經銷商對電動自行車列入“限摩令”持反對態度,而交警部門和部分行人認為目前哈市很多道路都沒有非機動車專用道,設計時速過高的電動自行車存在安全隱患。那么電動自行車的出路到底在哪里?

      電動自行車標準之爭

      正方:市場需求

      哈市道外區富錦街的一家車行老板代理了六七個品牌的電動自行車,所有的車都“超重”。“車自重就得四五十斤,再加上一塊鉛蓄電池就得超過80斤。”老板透露,現在所有的電動自行車出廠時設計速度都超過了每小時20公里的標準。但是出廠時為了“合格出廠”都有一個限速裝置,將時速限制在20公里以內,而經銷商為了迎合顧客打開了這個限速裝置,有的顧客也提出解鎖的要求。

      哈爾濱兄弟電動自行車車行的老板呂光告訴記者,20公里的設計時速太低了,現在城區日益擴大,20公里的時速滿足不了市民的出行需求。記者在走訪中發現,市場上銷售的電動車都超過“車重不得超過40公斤,設計時速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標準。

      反方:安全隱患大

      對于電動車“提速”的現象,一名交警告訴記者,因為當電動自行車的時速超過每小時20公里時,危險系數便會成倍上升。重量增大、車速加快,慣性也加大,騎車人會很難控制。“在哈爾濱很多路段沒有專用的非機動車專用道的情況下,這些快速行駛的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混行,存在安全隱患。”這位交警說。

      采訪中記者發現,很多電動自行車確實已經“摩托化”,有的電動自行車不僅最高時速可達60公里每小時,而且取消了腳踏功能,外形與摩托車相差無幾。

      電動自行車屬性之爭

      正方:屬于機動車

      在哈爾濱,交警對電動自行車的處罰理由是把電動自行車定性為了“二輪摩托”,也就是說,把電動自行車的屬性定性為了機動車。

      對此,哈爾濱市交警隊新聞科一位負責人表示,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有腳踏能實現人力騎行;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每小時20公里;整車質量不大于40公斤;電動機輸出功率不大于240瓦特。目前,幾乎所有的電動自行車都超過了這個標準,超過這個標準中主要參數的車輛,就屬于摩托車。

      反方:屬非機動車

      律師對于交警部門把“超標”電動自行車認定為機動車的做法并不認可。“一些地方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原因是,把電動自行車的屬性定性為機動車。可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歸入非機動車。”而且,把計劃2010年1月1日實施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4項國家標準中,涉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內容暫緩實施,也就是說,“車重超過40公斤、設計時速超過20公里的電動車列入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管理范疇”的規定被暫緩實施了。目前沒有文件規定超標的電動自行車屬于摩托車。

      出路:電動自行車重在管理

      很多讀者通過電話或者短信的形式表示,電動自行車不能一禁了之。手機號為137XXXX5631發來短信說:“我出差到杭州、長沙,發現路面上也有很多電動自行車,并且有專用的車道。只要加強管理,電動自行車將是解決哈市乘車難的一個辦法。”手機號為138XXXX2650的讀者發來短信說:“電動自行車不應該禁止,可以疏導,對部分路段可以限制通行,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開辟專用的通道,供非機動車通行。”

      哈爾濱市政協委員李晶表示,現在一般的汽車設計時速都是200公里。但是,全世界也沒有幾條車道讓開到200公里的,因此要用交通管理的辦法使它行駛在安全速度之內。“電動自行車也可以限制其在街路上的行駛速度,不能因為其設計時速高了就禁止。”

    來源:央視網電動車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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