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電器經營者將被納入召回責任鏈條中


    時間:2016-01-15





      《法制日報》消息記者從質檢總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由該局制定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近日經通報WTO后正式頒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據質檢總局執法督查司司長嚴馮敏介紹,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管理辦法》將對消費品召回實施目錄管理。目前,質檢總局擬首先從兒童用品和家用電子電器產品共計20類產品開始實施。


      在這20類產品中,有11類兒童用品和9類家用電子電器產品。其中,兒童用品包括:兒童文具、兒童飾品、兒童用塑料制品、兒童家具、兒童用紙制品、兒童用皮革、兒童游藝設施、兒童鞋類、兒童紡織品、兒童服裝及其他兒童用品。


      9類電子電器產品包括:家用電器、音視頻設備、電線電纜、照明電器、電動工具、電器附件、器具開關及自動控制設備、信息技術設備以及電信終端設備。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規定生產者是召回第一責任人,《管理辦法》還將經營者、零部件生產供應商等納入到“責任鏈條”中。《管理辦法》明確,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零部件生產供應商、受委托生產企業等相關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向質檢部門報告和向生產者通報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經營者獲知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消費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管理辦法》規定的生產者范圍,還包括從中國境外進口消費品到中國境內銷售的企業。


      據了解,近年來,我國消費品召回數量增長迅速。


      盡管如此,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消費品召回工作還存在較大差距。以2014年為例,當年美國實施消費品召回296次,涉及數量4781.56萬件;日本實施消費品召回89次,涉及數量550.18萬件;我國實施兒童玩具等消費品召回72次,涉及數量425.5萬件。


      嚴馮敏指出,建立與實施缺陷消費品召回制度,及時消除產品安全隱患,可以有效保障消費品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這既是確保消費品安全的需要,又是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事后監管,建立健全召回制度的需要,同時也是與國際接軌,保護我國消費者和企業合法權益的需要。


      質檢總局同時還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該辦法也將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作為《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細化規章,記者注意到,辦法同樣也增加了對汽車零部件生產者的義務及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信息的內容,豐富了缺陷調查工作手段。


    來源:消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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