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嬰兒配方食品不得聲稱含有必需成分


    作者:代麗麗    時間:2014-05-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將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衛生計生委對標準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解釋。按照新規定,由于0至6月齡嬰兒需要全面、平衡的營養,嬰兒配方產品不應對其必需成分進行聲稱。

      衛生計生委介紹,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新標準提出,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特殊膳食用食品作為食品的一個類別,雖然其產品配方設計有明確的針對性,但其目的是為目標人群提供營養支持,不具有預防疾病、治療等功能,因此標準明確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不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是特殊膳食用食品與普通食品區別的主要特征,其含量標示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上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并應在標簽上如實標示。

      以嬰兒配方食品為例,產品標簽中除應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的含量外,還應標示《嬰兒配方食品》中規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嬰兒配方產品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物質,則還應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

      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0至6個月嬰兒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確規定,嬰兒配方食品必須符合標準規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至6月齡嬰兒需要全面、平衡的營養,不應對其必需成分進行聲稱。

    來源:北京晚報 代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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