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目的和依據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做好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食品安全科學管理的需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原衛生部組織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準。新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充分考慮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
實施情況,細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食品標簽的具體要求,增強了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與相關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關系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規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相應內容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特殊規定的,應同時執行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規定。
三、標準修訂的主要過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原衛生部委托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等單位成立標準起草組,承擔標準修訂任務。標準起草組多次組織專家研究,召開研討會和專家咨詢會,充分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意見。本標準通過原衛生部及機構改革后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700余條反饋意見和修改建議。標準起草組逐一分析反饋意見,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處理,進一步完善標準文本。本標準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第五次主任會議審查通過,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標準修訂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標準的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兩類預包裝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不適用于散裝食品、現制現售食品和食品儲運包裝的標識。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修改了“預包裝食品”和“生產日期”的定義,增加了“規格”定義和“規格”標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準增加了“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內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標準細化了食品添加劑標示要求,明確食品添加劑應標示其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五)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標準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質推薦性標示要求,以便于消費者根據自身情況科學選擇食品。
五、關于預包裝食品的定義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參照以往食品標簽管理經驗,本標準將“預包裝食品”定義為: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預包裝食品首先應當預先包裝,此外包裝上要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的標示。
六、關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的區別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所有事項均在標簽上標示。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必須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七、關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產者直接或通過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既提供給消費者,也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八、關于“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的預包裝食品;二是生產者提供給餐飲業作為原料、輔料使用的預包裝食品。進口商經營的此類進口預包裝食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九、關于不屬于本標準管理的標示標簽情形
一是散裝食品標簽;二是在儲藏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為目的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三是現制現售食品標簽。以上情形也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
十、本標準對生產日期的定義
本標準規定的“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原《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中“包裝日期”、“灌裝日期”等術語在本標準中統一為“生產日期”。
十一、如果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許在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
標簽標示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解或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當使用的圖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費者誤解時,應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說明。
十二、關于標簽中使用繁體字
本標準規定食品標簽使用規范的漢字,但不包括商標。“規范的漢字”指《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簽可以在使用規范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
十三、關于標簽中使用“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
“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字等。使用這些藝術字時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不易混淆。
十四、關于標簽的中文、外文對應關系
預包裝食品標簽可同時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號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字號。
對于本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標識內容,中文、外文應有對應的關系。
十五、關于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時的標示要求
食品標簽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性內容。
根據標簽面積具體情況,標簽內容中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應當清晰,易于辨認。
十六、強制標示內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時,如何判斷字體高度是否滿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應大于等于1.8mm,kg、mL等單位或其他強制標示字符應按其中的大寫字母或“k、f、l”等小寫字母判斷是否大于等于1.8mm。
十七、銷售單元包含若干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時,直接向消費者交付的外包裝(或大包裝)標簽標示要求
該銷售單元內的獨立包裝食品應分別標示強制標示內容。外包裝(或大包裝)的標簽標示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外包裝或大包裝上同時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
二是若外包裝或大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
十八、銷售單元包含若干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獨立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何標示
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二是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三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十九、關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食品名稱或食品分類名稱。若上述名稱有多個時,可選擇其中的任意一個,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的名稱;在沒有標準規定的情況下,應使用能夠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真實屬性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能夠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質、特性、特征,具有明晰產品本質、區分不同產品的作用。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稱產生的誤解
當使用的商品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果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而易使人誤解時,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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