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食品安全管理體制對我國的啟示


    時間:2014-02-24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民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問題。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了國民健康,降低了消費者信心,也為相關責任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我國政府為此加大了食品安全管理力度,但在機構設置與管理成效等方面,同國外存在較大的差距。英國是近代以來最早制定食品安全立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管的國家之一,歐盟以其“從農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保護體系而享譽全球,日本是與我國一衣帶水的東亞國家,三者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方面有三點經驗值得關注。

      統一食品安全管理主體

      政府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主體,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應當實現管理統一化、分工明確化。

      英國食品安全管理經歷了一個從“九龍治水”到統一管理的過程。過去,英國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能主要由各個中央政府部門承擔,如漁業部、食品部、農業部、衛生部以及地方政府等,造成了職責分散、管理混亂的狀況。英國為促進食品安全統一管理,于1954年將食品部與農業和漁業部合并,稱為英國農業、漁業和食品部,由該部與衛生部共同負責食品安全管理。1996年的“瘋牛病”事件暴露了農業、漁業和食品部弊端,英國于2000年4月設立了獨立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標準局,主要負責風險管理與統籌協調。

      歐盟食品安全機構主要有:歐盟健康與消費者保護總司、歐盟食品安全局與歐盟食品鏈及動物健康常設委員會。其中,健康與消費者保護總司負責有關食品安全法規的實施;食品安全局是獨立的科學咨詢機構,負責風險評估和風險交流;食品鏈及動物健康常設委員會負責為歐盟委員會制定食品鏈各個階段的食品安全措施,集合了以前的食品原料委員會、植物衛生委員會、動物營養委員會和獸藥委員會的工作。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權限集中在厚生勞動省和農林水產省兩個部門,并以產品種類為分工依據。其中,厚生勞動省主要負責除農產品000061,股吧以外的其他食品,包括進口食品的安全性問題;農林水產省主要負責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同英國、歐盟、日本相對集中和分工明確的食品安全管理主體相比,我國食品安全管理主體存在部門眾多、管理混亂、執法范圍交叉、責任模糊等問題。為此,應當借鑒英國經驗,結合大部制改革,對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合并,加強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對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門的組織協調;借鑒日本經驗,以產品種類為依據,重新劃分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門的職責;借鑒歐盟經驗,成立獨立的食品安全科學咨詢機構,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與風險交流。

      以政府為食品安全最后責任人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應當健全食品安全責任追究體系,以食品企業為食品安全責任主體,以政府為最后責任人。

      無論在英國還是日本,在“大政府,小社會”時期,政府對食品安全都負有重要責任。英國食品立法中強調政府責任。英國1860年《食品與飲料摻假法》確立了一個重要的先例,即“保護消費者免遭錢財損失和身體傷害是政府應盡的職責”。日本建立了以政府為首的責任追究體系。按照《消費者保護基本法》,在食品安全問題侵害消費者權益時,日本消費者首先追究的是政府的責任。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與食品安全責任追究體系的建立,近年來,日本食品業者成為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角,政府主要負責制定規則,并進行引導和監督。

      針對我國當前食品安全問題責任追究與損害賠償困難的問題,我國應當借鑒日本經驗,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安全責任追究體系,強化食品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借鑒英國經驗,在無法確定食品安全責任企業時,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以政府為食品安全責任人,在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的基礎上,嚴格追究監管不力的部門的責任。

      擴大食品安全管理參與主體

      隨著市場經濟和公民社會的發展,應當逐步擴大食品安全管理參與主體,形成統一調配又分工明確、共同協作又相互制衡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英國、歐盟、日本的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管理,并顯示出了比中國社會組織更強的獨立性。如,日本農協以其自發性、獨立性、服務性和營利性,在從源頭和流通控制食品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日本福岡縣前原市,日本農協采取開展生產指導、推動合作加工、領辦批發市場、引入農產品產地追溯制度等措施,有力地促進了當地的食品安全。

      在日本等國家,企業和消費者都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發揮了更大作用。日本運用“先法律、再制度、后教育”的“三步走”模式發展食品產業,通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使食品企業逐步成為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角,通過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教育,擴大了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管理的參與。

      同國外相比,我國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管理的參與力度都很不夠。為此,應當參照日本的做法,加大對行業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扶持建設力度,利用基層集體合作組織,在農產品的產購銷等環節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促進食品安全;加強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教育,提高消費者維權的組織化程度,降低維權成本;擴大食品安全管理主體,建立起由政府、生產者(企業)、消費者、第三方(社會組織)共同參與、共同維護的食品產業體系,營造嚴格的食品監督環境。

    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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