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重視進口特殊用途食品檢驗檢疫


    作者:韓曉敏 殷 冉    時間:2014-01-14





      一、我國進口特殊食品存在四大問題

      目前,常見的進口特殊食品有魚油類、磷脂類及各種果蔬提取物等諸多品種,2012年我國各口岸共檢出不合格進口特殊食品59批,不合格原因涉及國外證書、標簽、產品質量等。筆者結合實際工作,認為進口特殊食品監管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四點。

      一是進口準入環節存在信息不對稱。《食品安全法》規定,新品種食品首次進口時,進口商應當事先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安全性評估材料,獲得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進口許可證方可進口。非首次進口,需要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或《食品安全法》出臺前的進口記錄。對于《食品安全法》生效之前無進口記錄,也無對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進口商或其代理人也需向衛生部申請進口許可后方可進口。目前進口商普遍缺少對產品能否進口的自主審查和報告,檢驗檢疫機構對食品新品種的判定、有無進口記錄的驗證、以往標準檢驗依據的確證等內容存在信息不對稱,特殊食品的進口判斷比較困難。

      二是容易與保健食品混淆。特殊食品基本為預包裝食品,產品類型與保健食品形似,但如果不滿足保健食品申報條件含有我國規定的保健食品原料成分或宣稱有保健功能即可不以保健食品用途進口,進口則不需要辦理保健食品行政審批手續。而口服液、片劑、沖劑等特殊食品其名稱、形態、食用方法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導。

      三是適用標準依據不全。近幾年,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陸續制修訂發布,但隨著進口特殊食品品種的增多,加之檢測技術復雜,成分檢測鑒定困難,與此對應的相關產品標準、食品安全標準不全。

      四是散裝進口后續監管問題。國家對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有明確要求,規定應有中文標簽,標簽標注內容包括品名、產地、凈含量、有效成分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而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上最重要的部分,也是特殊膳食食品之所以與普通食品區別的主要特征。但上述標簽管理要求不適用于散裝和大包裝膠囊食品。

      二、完善進口特殊食品有待五點創新

      一是加強對申報為普通食品用途的進口審核,堅持依照已有標準和進口記錄作為允許進口的管理原則。《食品安全法》生效之前無進口記錄,也無對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需要向相關部門申請進口許可后方可進口。已有進口記錄但無國家標準的,需注意所指定標準以及是否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二是加強對申報為保健用途的進口審核,加強對應申報為保健食品的審核。1.凡被列入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監管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中“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中,進口產品中凡含有上述文件中的成分,應按進口保健食品管理。2.凡銷售標簽上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進口產品應按照保健食品進行申報管理。

      三是開展適用標準依據研究,針對產品標準缺失、滯后等問題,及時向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反饋,明確允許進口的特殊食品的檢驗檢疫依據。對2009年以前有進口記錄并按照原進口記錄中指定標準進行檢驗的做法開展科學評估,對參照標準的科學性、各口岸做法的一致性等問題進行研究;對參照GB196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進行檢驗的產品做回顧性審查,向國家標準管理部門請示該標準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明確是否適用于除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特殊劑型產品的檢驗。

      四是加強散裝膠囊食品后續監管,對散裝膠囊的進口,檢驗檢疫機構應關注進口散裝的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在境內分裝企業有效生產資質證明,關注產品在境內分裝后擬用于銷售的標簽,切實把好第一道關口。

      五是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加強對進出口商宣傳教育,提高其守法和第一責任人意識,特別針對保健食品從業人員,定期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法規培訓,提升其法規知識水平。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韓曉敏 殷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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