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管委會主任胡錦光發表了主題講話。胡錦光介紹說,《食品安全法》新設制度決定于立法背景與立法目的,一食品安全形勢嚴峻,二需要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三需要創新監管機制和方式方法,四需要構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五需要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首先,食品安全管理職業資格準入制度。《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35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關于管理人員職業資格準入是不是應當納入行政許可法,胡錦光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分析:
一是提高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的需要。二是強化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體法律責任的需要。三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化水平的需要。四是吸引社會力量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需要。五是設立食品安全管理員職業資格制度是國外通行的做法。第六是設立食品安全管理員職業資格制度符合國家職業資格準入制度的有關要求。七是關于食品安全職業資格準入制度的初步考慮。
其次,是終身禁業制度,《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119條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再次是連帶責任制度。《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59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規定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先行賠付。
四是追究監管人員刑事責任制度。《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125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還包括食品追溯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責任約談制度,突擊性現場檢查制度,有獎舉報制度。最后,胡錦光表示,不管是監管者,還是生產經營者,都要嚴格執行這些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使監管工作越做越好,企業越做越強。
來源:中國食品安全報 胡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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