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食品——須召回
“存在缺陷的商品須及時召回,被首次寫入《消法》。”資深律師、北京天暢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程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行政部門負有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后及時向社會公布的責任,同時多款規定強調存在缺陷的商品須及時召回,并對召回的方式、費用、不召回的處罰以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等召回過程涉及的問題予以了詳細、明確的規定。
“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傷害為目的,顯然,食品是召回的重點商品領域之一。近年來食品行業接連爆出嚴重的質量安全事件,可以預見,新《消法》實施后,召回將成為問題食品企業的普遍做法。”程軍介紹,缺陷產品召回是指缺陷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在得知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危險時,依法向職能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設法從市場上、消費者手中收回缺陷產品,并采取措施有效預防、控制、消除缺陷產品可能導致損害的活動。2013年1月1日起《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開始實施,明確規定汽車領域實行召回制度,此外我國還有包括兒童玩具在內的11種產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等相關用語的表述。“但這些產品在召回的條件、企業責任、政府職責、處理措施等方面不盡一致。此次新《消法》相關規定的召回范圍適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務,屬于法律位階中的基本法律。”
專家解析說,現行《消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向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新《消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對比不難發現,新《消法》刪除了‘嚴重’這一限制詞,明確只要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要做三件事情,一是要立即報告有關行政部門和告知消費者;二是要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三是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要由經營者承擔。”
網購非鮮活易腐食品——可退貨
“網絡購物呈現快速發展勢頭,規范消費新領域中的新問題成為當務之急。”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董祝禮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介紹,網購首次納入《消法》保護范疇,網購7天內可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絡交易平臺有先行賠付責任等都是新《消法》在網購方面的亮點。“眾所周知,買食品退貨難、維權難,相關規定有利于網購食品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董祝禮表示,從中國消費者協會與部分省市消協共同發布的《網絡消費安全研究報告》和投訴現狀來看,網絡消費投訴中存在九大主要問題,一是宣傳與實物差距大;二是商品質量良莠不齊;三是格式合同有待規范;四是物流配送問題頻出;五是貨款支付存在風險;六是售后服務爭議突出;七是欺詐行為屢禁不止;八是信息安全亟須加強;九是評價搜索玄機重重。“食品是網購商品的重點領域,因此網購食品遇以上問題要小心規避。”
新《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專家強調,“盡管第二十五條明確‘鮮活易腐的商品’不屬于‘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范圍內,但是食品的范圍很廣,除了鮮活易腐的生鮮、易腐類商品外,還有許多包裝類食品,這些食品屬于‘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范圍內。另外,新《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平臺作為第三方,承擔有限責任,一是在無法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二是在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平臺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經營信息——詳披露
“消費者信息保護被明確寫入法律條文,新《消法》在消費信息保護方面是雙向的,一方面加大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強調經營者要保護消費者隱私,另一方面強調經營者要增加產品和服務信息的透明度,充分披露產品和經營信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董祝禮分析。
程軍認為,現在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多種方式銷售商品,食品和保健食品在其中占有相當比例。非現場購物方式讓消費者無法對所購商品進行直觀感受,一些缺乏誠信的經營者往往利用信息嚴重不對稱的便利,夸大商品的性能、功效,誤導消費者,借此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實施詐騙。此類購物又以異地消費居多,涉及環節多,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缺少有效證據,很難向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線索和信息。為秉持公平理念,克服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新《消法》特在經營者義務一章新增了相關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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