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食品原料申報需出具風險評估意見


    時間:2013-11-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近日印發《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增加了申報單位提供由風險評估機構出具的風險性評估意見的要求。對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工作進行了細化,保證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性。

      《規定》確定屬于新食品原料的申報和受理范圍,應符合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且無毒、無害,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潛在性危害的要求。

      《規定》對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工作進行了細化,新增加了申報單位提供由風險評估機構出具的風險性評估意見的要求。《規定》的具體內容包括總則、申報材料一般要求、申報材料的編制要求、審核與受理等4個章節。《規程》對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工作的程序和規范化要求作出規范。

      國家衛生計生委同時印發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規程》,強調新食品原料技術評審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的專家評審委員會重點對食品特性和安全性進行審查,根據評審需要可組織專家現場核查,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批準為可用于食品生產的食品原料。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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