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解讀


    時間:2013-10-23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強食品生產監管,規范食品生產許可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其實施條例以及產品質量、生產許可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第五條 食品生產許可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二章 程序

      第六條 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工商部門預先核準名稱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食品生產許可的實施機關,但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實施的食品生產許可除外。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別實施許可的品種范圍。

      第八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等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該要求。

      第九條 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向生產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五)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

      (六)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設備布局圖;

      (七)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

      (八)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九)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

    來源:中國行業研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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