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52號)


    時間:2013-05-0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辦法所稱初乳是指奶畜產犢后7天內的乳。



      本辦法所稱生乳是指從符合中國有關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擠出的無任何成分改變的常乳。奶畜初乳、應用抗生素期間和休藥期間的乳汁、變質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辦法所稱乳制品是指由乳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殺菌乳、滅菌乳、調制乳、發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無水奶油、煉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藝中無熱處理殺菌過程的產品為生乳制品。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進出口乳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誠實守信,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乳品進口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對向中國出口乳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進口乳品安全狀況及監督管理需要進行回顧性審查。



      首次向中國出口乳品的國家或者地區,其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的法律法規體系、組織機構、獸醫服務體系、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殘留監控體系、動物疫病的檢測監控體系及擬對中國出口的產品種類等資料。



      國家質檢總局依法組織評估,必要時,可以派專家組到該國家或者地區進行現場調查。經評估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的,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包括相關證書和出證要求,允許其符合要求的相關乳品向中國出口。雙方可以簽署議定書確認檢驗檢疫要求。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制度,注冊工作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經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符合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相關要求。



      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熟悉并保證其向中國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并能夠提供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項目的檢測報告。境外生產企業申請注冊時應當明確其擬向中國出口的乳品種類、品牌。



      獲得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布。



      第七條 向中國出口的乳品,應當附有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書。證書應當證明下列內容:



      (一)乳品原料來自健康動物;



      (二)乳品經過加工處理不會傳帶動物疫病;



      (三)乳品生產企業處于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之下;



      (四)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類食用。



      證書應當有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印章和其授權人簽字,目的地應當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書樣本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確認,并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布。



      第八條 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進口乳品,應當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后,方可進口。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依法調整并公布實施檢疫審批的乳品種類。



      第九條 向中國境內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申請備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按照備案要求提供備案信息,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備案名單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布。



      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乳品的進口商實施備案管理。進口商應當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向其工商注冊登記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



      第十一條 進口乳品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海關報關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一)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憑證。



      (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衛生證書。



      (三)首次進口的乳品,應當提供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列明項目的檢測報告。首次進口,指境外生產企業、產品名稱、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內進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從同一口岸第一次進口。



      (四)非首次進口的乳品,應當提供首次進口檢測報告的復印件以及國家質檢總局要求項目的檢測報告。非首次進口檢測報告項目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乳品風險監測等有關情況確定并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布。



      (五)進口乳品安全衛生項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屬、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進口時,應當提供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列明項目的檢測報告;連續5批次未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再次進口時提供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列明項目的檢測報告復印件和國家質檢總局要求項目的檢測報告。



      (六)進口預包裝乳品的,應當提供原文標簽樣張、原文標簽中文翻譯件、中文標簽樣張等資料。



      (七)進口需要檢疫審批的乳品,應當提供進境動植檢疫許可證。



      (八)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應當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



      (九)涉及有保健功能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



      (十)標注獲得獎項、榮譽、認證標志等內容的,應當提供經外交途徑確認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進口乳品的進口商應當保證其進口乳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公布其進口乳品的種類、產地、品牌。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進口乳品的包裝和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第十四條 進口預包裝乳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五條 進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前,應當存放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管場所,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的方式對進口乳品實施檢驗;進口乳品存在動植物疫情疫病傳播風險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實施檢疫。



      第十七條 進口乳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后,方可銷售、使用。



      進口乳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應當列明產品名稱、品牌、出口國家或者地區、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等信息。



      第十八條進口乳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不合格證明。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由進口商辦理退運手續。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進口乳品銷毀或者退運前,進口乳品進口商應當將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單獨存放于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不得擅自調離。



      進口商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銷毀,并將銷毀情況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 進口乳品的進口商應當建立乳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進口乳品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編號、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記錄應當真實,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本轄區內進口商的進口和銷售記錄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進口乳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復出口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按照出口目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實施檢驗,并在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上注明“僅供出口加工使用”。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進口乳品進口商信譽記錄。



      檢驗檢疫機構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口乳品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口乳品進口商、報檢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對有違法行為并受到處罰的,可以將其列入違法企業名單并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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