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臨年底旺季,貴州小飛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飛酒業)總經理呂小飛,正忙著與周邊省份的商家洽談鋪貨事宜,在其辦公室擺放最多的樣品還是公司主打的各種年份“小飛賴茅”。
其實,小飛賴茅與賴氏家族、茅臺,沒有半毛錢關系。對于“打擦邊球”的評論,呂小飛并不認同。他說,我們只是沾了‘賴茅’的光而已。
沾“賴茅”光的何止小飛酒業,在茅臺鎮、仁懷市、貴陽市、甚至全國各地,眾多中小白酒企業正在享用著“賴茅”的酒香,這已是“賴茅”市場60年來第二度混亂。
“賴茅”品牌的最終歸屬目前尚無定論,但其背后牽涉幾十億規模的市場利益卻讓人欲罷不能。混戰幾時休?《每日經濟新聞》近日展開了調查。
記者發現,“賴茅”魚龍混雜、泛濫成災,皆因商標歸屬不明。而商標歸屬不明,又與茅臺1953年獲得“賴茅”商標之后,在距今的近60年里,沒有將其投入使用有關。
近日,“賴茅”商標的官司,在政府的調解下又出現了轉機……
從起訴到政府介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曾經獲悉,因貴州賴世家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賴世家酒業)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評委(以下簡稱商評委)“賴茅”商標歸屬茅臺的裁定結果,起訴商評委一案,目前已經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受理。
2012年7月30日,商評委就“賴茅”商標的問題作出了商評委字[2012]第33395號《關于第4570381號“賴茅”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以下簡稱《裁定書》),這份文件最終對茅臺此前申請的存有異議的“賴茅”商標核準注冊。
顯然賴世家酒業對于這樣一個結果并不滿意,在8月19日收到該《裁定書》之后,因不服上述《裁定書》,將商評委起訴到了北京一中院。
據賴世家酒業方面透露,該案件將主要針對兩個焦點問題:新中國成立之后被異議商標“賴茅”商標權的歸屬問題;茅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賴茅”,是否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情形。
商評委在《裁定書》中指出,判定新中國成立之后“賴茅”商標權歸屬,“既要考慮歷史同時也要兼顧現實,既不能脫離本案的歷史狀況,也不能忽視現實情況”。新中國成立之后,恒興酒廠的全部資產折價劃歸茅臺,“賴茅”商標作為恒興酒廠資產的組成部分,隨全部資產折價劃歸茅臺,“其產權明晰”。
在賴世家酒業董事長賴世豪眼中,商評委并沒有依據自己給出的相關證據進行判定,并且“無權對未注冊商標的權屬問題進行認定”。
對于第二個焦點問題,商評委在《裁定書》中指出,自1988年12月茅臺在酒商品上提出“賴茅”商標的注冊申請。期間經過續展,至2005年3月“賴茅”商標被撤銷止,“近二十年的時間貴州茅臺酒廠一直被作為‘賴茅’商標申請人及注冊人為公眾所認知。”
“(茅臺)自1953年至今近60年,都未將該商標(‘賴茅’)投入使用,即使在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之后其仍未使用。”在行政起訴狀中,賴世家酒業這樣描述到,“既然市場流通領域沒有出現茅臺生產經營的賴茅酒商品,相關公眾就無從認知茅臺是該商標的權利人”。
同時,商評委還指出,即使茅臺“在申請注冊‘賴茅’商標之后并未使用該商標,但是鑒于貴州茅臺酒廠一直享有‘賴茅’商標專用權,其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賴茅’商標。”
賴世豪指出,近60年都沒有使用“賴茅”商標,在他看來茅臺注冊“賴茅”商標,不是為了自己合法使用,而是禁止包括賴世家酒業在內的其他同行使用。
本以為會在近期開庭審理的案子卻峰回路轉。“我們將會在近期撤訴。”關于上述案件的發展情況,賴世豪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因為目前貴州省相關部門已經介入調解這件事情”。
但賴世豪并沒有透露和相關部門的溝通情況,也未透露今后將與茅臺達成什么樣的初步意向,對“賴茅”商標未來的使用情況也是三緘其口,只是反復強調“一切聽從政府安排”。
第二次“賴茅”商標戰爭
貴陽三橋綜合批發市場,貴陽市內最大、配置最齊全的超市商品采購配貨中心,這里成為當地小作坊白酒的天堂,與“茅臺”和“賴茅”沾邊的產品隨處可見。
記者走進一家門店表示想購買賴茅酒,店家便指著種類紛繁的賴茅酒產品向記者介紹不同價位的產品。幾家鋪面了解下來,打著“賴茅”名頭的產品價格,大部分每瓶在30元至100元之間,還不乏每瓶9元的。
“9元錢一瓶的‘賴茅’?我們酒廠光是加工包裝都不止這個價格,還要算上人工、生產等各個環節的成本。”貴州賴永初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賴永初酒業)相關負責人不可思議地表示。
“賴茅”商標之亂在業內已是有目共睹,實際上目前“賴茅”商標的混亂局面已經是第二次了,而第一次的混亂還要追溯到1988年。
1988年12月29日,茅臺首次在酒商品上提出“賴茅”、“王茅”、“華茅”商標的注冊申請。其中“王茅”和“華茅”的商標在1989年10月30日獲準注冊,而“賴茅”商標卻因貴州省懷仁縣賴氏酒廠(賴世家酒業前身)對其提出異議而未能獲得授權。
1996年6月27日,經過了異議以及異議復審,國家商評委以商評字(1996)第1480號終裁認定“賴茅”商標于新中國成立之后已折價劃歸茅臺所有,并且產權關系明晰,同時核準“賴茅”商標的注冊,注冊號為627426號。
正是在1988年至1996年這個“賴茅”歸屬并不明晰的空窗期間,茅臺和相關主管單位也無法對“賴茅”商標進行有效的監管,一時之間出現了以賴氏酒廠、賴永初酒業為主的許多自稱是“賴茅”嫡傳的廠家。而在賴氏酒廠將市場逐漸做大之后,包括貴州省內乃至全國范圍內的中小白酒企業都紛紛殺入,造成了“賴茅”商標的第一次亂象的出現。
隨后,1998年7月3日,商標局在《關于茅臺注冊商標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批復“賴茅”商標是茅臺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賴茅”使用混亂的情況也開始好轉并且得到遏制。
雖然茅臺得到了“賴茅”的商標,但是賴家的后人顯然并不認同這樣的結果,幾年后他們找到了破綻。
2003年7月3日,深圳市賴永初酒業經銷有限公司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申請撤銷茅臺獲準注冊的第627426號“賴茅”商標。2005年3月16日,商標局以茅臺酒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第627426號“賴茅”商標為由撤銷該商標注冊。
有意思的是,從1953年貴州省懷仁縣人民政府通過贖買、沒收、接管等方式將仁懷茅臺鎮“成義酒坊”、“榮和酒坊”、“恒興酒廠”三家私營釀酒燒坊,收歸國有并在此基礎上成立貴州茅臺酒廠至今,都未能見到“賴茅”商標投入市場使用。
但是,沒有生產過賴茅酒產品的茅臺,并不愿意輕易將“賴茅”商標拱手相讓。
2005年3月29日,茅臺在酒(飲料)等商品上提出第4570381號“賴茅”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經審查予以初步審定公告。而茅臺和賴家后人爭奪“賴茅”商標的二次戰爭由此拉開,公開資料顯示“申請人賴世家公司以及賴永初酒業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第二次“賴茅”商標的混亂也是始于2005年,至今“賴茅”商標爭奪尚未塵埃落定,全國各地不少企業也紛紛想趁此機會分一杯羹,并且不斷攪亂這個市場。
仁懷市工商局徐副局長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坦言:“目前我市還有一些酒廠借助‘賴茅’的商標在從事生產和銷售的行為,這是因為這個商標的最終歸屬權還未能有定奪。”
對于“賴茅”商標為什么長時間沒有啟用的問題,茅臺知識產權保護部相關負責人婉拒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采訪。
不過,在白酒專家鐵犁看來,茅臺似乎有難言之隱。1958年至1978年間,茅臺出現連續十多年的虧損,到1978年才開始扭虧為盈,而隨后發展也并不快速。1988年至2005年期間,全力打造茅臺酒的品牌也讓其無暇分出更多的精力去開拓“賴茅”的市場。
鐵犁坦言,“現在就算是茅臺將賴茅的商標拿回來了,就短期來看,運作‘賴茅’品牌也不會對目前茅臺的整體市場起到多大的推動作用,王子酒系列做了10年有余,現在也只能算是一般。”
從茅臺近日公布的三季報中發現,茅臺其他系列酒品僅僅占到高度和低度茅臺酒的8%,2012年前三個季度高度和低度的茅臺酒銷售收入為120億元。
“賴茅”涉及幾十億元的利益鏈
“賴茅”商標一天未能塵埃落定,依附在這棵大樹上吸取利潤的企業和龐大的利益鏈條就還將存在。在貴州白酒專家萬興貴看來,“賴茅”商標折射出的正是目前仁懷市內乃至貴州省范圍內醬香型白酒的發展困境之一。
“賴茅酒的這個亂象,不僅僅只停留在‘賴茅’商標的爭議基礎上,我們當下之所以高度關注‘賴茅’商標的爭奪,是看到了‘賴茅’商標背后所蘊含的巨大的商業價值。”萬興貴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的采訪時指出。
“據估計,全國范圍內借用‘賴茅’這個名稱來牟取利益的企業的生產總規模在幾十億元左右。”賴永初酒業相關負責人向《每日經濟新聞》這樣說道。
如果“賴茅”商標的歸屬一直無法解決,那么貴州尤其是茅臺鎮目前醬香型白酒無序的狀態就難以治理。現在賴茅酒的亂象給整個醬香型的白酒帶來了一定的隱患,損壞了整個醬香型白酒的品牌形象。
萬興貴指出:“隨著茅臺的價值不斷提升,市場上的賴茅酒紛紛稱自己是茅臺酒的前身,但是市場上質量千差萬別,這對茅臺也是一種傷害。”
“目前我們能做的就是勸告這些酒企盡早生產別的品牌的產品。”上述仁懷市工商局徐副局長指出,“等茅臺正式擁有‘賴茅’商標,歸屬明晰之后,其他白酒企業如果再生產‘賴茅’產品,就是違法的行為。”
小飛酒業總經理呂小飛坦言,“目前我們主推的新白酒系列和‘賴茅’系列各占公司總銷售額的50%,隨著時間不斷推移,新的白酒系列的占比也在不斷增加。”
一直以來對外宣稱自己是“賴茅”嫡傳的企業,也面臨同樣的風險。賴世家酒業和賴永初酒業雖然宣稱“賴茅”已經早早退出了公司的主推清單,或許在賴氏家族成員中,“與其爭,不如合”的念頭也漸漸成型。
“我們私下也和茅臺酒廠的相關負責人溝通過此事,一旦茅臺酒廠收回‘賴茅’的商標,我們仍然可以采用合作的方式生產‘賴茅’的相關酒品。”賴永初酒業相關負責人這樣表示。“即使茅臺酒廠收回之后并不生產相關的酒品也沒有關系,只要他們能夠很好地保護這個品牌。但是如果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將這個‘商標’授權給除賴永初酒業之外的白酒企業生產‘賴茅’的商品,我們可能將采取法律途徑來維護我們的正當利益”。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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