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黃島檢驗檢疫局對1批進境果味飲料實施檢驗檢疫時發現,該批貨物包括240ml/罐和100ml/瓶兩種產品,均加入了營養強化劑維生素C,前者含量為0.5%,后者含量為0.07%,超出我國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94規定的最上限240mg/kg(0.024%)。遂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要求對該批貨物實施退運處理。該批飲料共38340升、4450紙箱、貨值4.2萬美元。
食品營養強化劑是指為增強營養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屬于天然營養素范圍的食品添加劑,通常包括氨基酸、維生素、無機鹽和脂肪酸四大類。生產企業容易出現超范圍、超量使用的問題。但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以及《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相關規定,食品營養強化劑作為食品添加劑的一種,其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有明確要求,生產或使用未列入標準的食品營養強化劑品種或需要擴大使用范圍和增加使用量,需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使用食品營養強化的前提條件是維持營養素平衡,濫用食品營養強化劑非但不能達到增加營養的目的,反而會造成營養失調而危害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在此,檢驗檢疫建議相關企業:一是使用食品營養強化劑要有目的性,不能為迎合市場盲目添加。處于下列情況下,可以考慮進行營養強化以改善攝入水平:食品在正常加工和儲存時營養素損失,在我國一定地域范圍內、有相當規模的人群以及某些人群由于飲食習慣等原因可能出現某些營養素攝入水平低或缺乏,補充調整特殊膳食食品營養成分。
二是使用食品營養強化劑要嚴格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標準,不能過量添加。食品營養強化劑相對主要原料來說添加量小,容易被忽視,但這卻會關系到最終產品的質量安全。因此,國內食品進口商應敦促國外生產企業嚴格按照我國相關要求生產產品。
三是要強化企業第一責任人意識。不能為圖一時之利,在外包裝上隱瞞添加信息,損害國內消費者利益。如果是保健食品或特殊膳食食品,嚴禁隱藏功能聲明,企圖逃避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以一般食品混入國內市場。
來源:《中國國門時報》作者:劉濤 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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