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食藥監局:保健食品名稱以批準內容為準


    作者:胡建輝    時間:2012-03-28





      為實施近日發布的《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今天印發通知明確:在進行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時,產品中文名稱應當以批準的內容為準。

      通知指出,《保健食品命名規定》發布前已批準使用的產品名稱,原則上可繼續使用,存在嚴重誤導、欺騙消費者情況的除外。產品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產品中文名稱進行審核。原產品中文名稱不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規定》且需要繼續保留的,應當在申請延續的同時提出申請。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個有效期結束。產品批準證書未載明有效期的,將在產品清理換證時,依法規依程序一并處理。同時規定,發布前已經受理的產品,其中文名稱審核工作按照該規定執行。(


    來源:法制日報 胡建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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