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皓:多頭管理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不適合形勢


    時間:2012-03-07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我國現階段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很嚴峻,僅2011年就發生了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雙匯“瘦肉精”事件、上海市“染色饅頭”事件、雨潤食品的“問題肉”事件、臺灣地區“塑化劑”事件、京津冀“地溝油”事件、“勾兌醋”事件、思念水餃、三全水餃及灣仔碼頭小云吞“細菌門”事件等等。

    食品安全事件屢禁不止,根本原因:一是食品生產者逾越了應有的道德底線,見利忘義,不顧廣大消費者生命安全,誠信體系缺失。二是食品生產者及銷售者違法成本太低。三是違法犯罪行為不能被快速、有效的追究,導致違法犯罪人員存在僥幸心理,為追求高額利潤,往往敢于一而再、再而三的鋌而走險。四是食品衛生監管者過多,權責不明,尤其是刑事立法方面缺少對監管者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導致監管者責任心不強,甚至出現監管者徇私舞弊的情況。政府部門在治理食品安全正面臨“九龍治水”的困境,當前涉及食品安全的部門至少就有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等八九個部門,食品安全監管采取“多頭分段”監管的體制。多頭監管本身造成了食品安全執法的混亂,消費者遇到食品安全問題時,不知道找哪個職能部門處理問題更有效,甚至出現互相推諉的情況。

    針對以上我國食品安全法律監管上存在的漏洞和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加大立法、執法力度,強化監管者的責任,通過刑事立法,將監管者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入刑化”。目前我國刑法對食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有三個罪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最高刑罰可以判處死刑。在行政處罰方面國家通過制定《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有違法行為者規定了責令改正、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等罰則。但對監管者的刑事責任欠缺相關的責任追究制度。所以一方面需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犯罪行為的追究力度,依法快速、高效的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并加大經濟處罰力度,提高食品經營者違法犯罪的成本。另一方面,應強化監管者的責任,通過刑事立法,將監管者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入刑化”,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督促監管者勤勉盡責。

    第二,食品安全問題關乎國計民生,應從源頭抓起。相關部門一方面應加強生產者教育,另一方面需從生產到消費整個流程中加強管控,制定相應的準入門檻、合格標準,完善食品安全監管的標準體系。

    第三、建立科學監管的管理體制和長效機制。“多頭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不適合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客觀形勢,必須進行改變。要建立督查機制。在現有的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下,建立一支督察隊伍,專門查處監管部門的不作為,實施對失職、瀆職監管者的司法問責。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綜合協調機制,完善食品安全工作體系,促進各部門、各環節監管措施有效銜接,形成監管合力,堵塞監管漏洞,增強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統性,提高綜合監管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曾聯合下發《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對所有地溝油犯罪都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來追究刑事責任,加大了對老百姓反應強烈的地溝油違法案件的打擊力度,這種針對性的運動性的打擊活動雖短期內對某種犯罪起到了遏制作用,但監管部門應考慮建立行之有效的長效機制。



    第四,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食品安全企業的自覺管理。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快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強化社會監督,推動企業改進食品安全管理。加強企業的普法教育。加強食品行業協會的自律性監管行為,充分發揮企業自律監管作用。

    來源:網易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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