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昨天(2月6日)公布了《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要求,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征求意見稿指出,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是申請人合法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憑證,應當載明準許使用的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獲證單位及其信息編碼等內容;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或者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授權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征求意見稿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明確了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具備的條件、申請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加強了綠色食品標志的使用管理等。
來源:重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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