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食品中摻入“非食品原料”即構成犯罪


    作者:姚麗萍    時間:2011-10-13





    保障食品安全,需要“重典治亂”。今天上午,記者從“在滬全國人大代表2011年專題調研總結交流會”獲悉,調整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機制,完善相關司法解釋,是專題調研關注的一大問題。究竟該如何“重典治亂”?“關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若干問題的調研報告”提出了不少建議。

    特別建議增加“資格刑”

    ■對于故意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加大刑罰處刑力度,提高量刑的幅度

    ——對無法適用刑法第143條、144條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若社會影響惡劣,建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應增加“資格刑”,健全食品安全社會信用體系

    ——專題報告建議,在對違法者以食品安全犯罪定罪量刑時,要附加適用保全措施——在違法者服刑完畢后一定期限內,禁止其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同時,將犯罪記錄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明確界定“非食品原料”

    《刑法》第144條規定的犯罪要件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其中“有毒、有害”及“非食品原料”都缺乏明確解釋,給司法實踐帶來很大的障礙。

    ■關于“非食品原料”的定義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對什么算“非食品原料”,一直存有爭議,爭議焦點集中在“食品添加劑”是否屬于“非食品原料”。

    ——為此,專題報告建議,界定“非食品原料”的內涵和外延,明確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屬于“非食品原料”。至于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若超標使用,實質上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建議適用《刑法》第143條定罪處罰。

    ■關于“有毒、有害”的定義司法機關適用這一法條時,一般都要求鑒定機構出具“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的證明。

    但是,相當多的“非食品原料”本身很難界定為有毒、有害,只是添加至食品后造成了食品的有毒、有害。

    實際上,既然是“非食品原料”,在立法本意上就已經表明,這種物質不能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然而,由于目前司法機關對“非食品原料”的認識僅停留在法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要求上,而專業鑒定機構又難以出具檢驗報告;以致如何認定“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一直深深困擾著辦案部門。

    ——為此,專題報告建議,制定司法解釋,明確一旦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非食品原料”,即構成犯罪。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姚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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