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須規范


    作者:皇甫萍    時間:2011-05-30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再次征求《保健食品標簽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對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進行規范。《征求意見稿》對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規范作出了詳細規定:



    1.標簽和說明書均不得標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的作用。

    2.保健食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應當附有說明書。

    3.不得以暗示性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保健食品與另一產品混淆。

    4.供消費者免費使用的保健食品(贈品等)說明書和標簽規定應與生產銷售的產品一致。

    《征求意見稿》規定,保健食品標簽同一最大可視版面應當標注保健食品標志、保健食品名稱和批準文號。注意事項和不適宜人群以及有特殊要求的貯藏方法的內容應當在標簽的顯著位置標示,字體不小于“適宜人群”字體。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保健食品,應當在保健食品標簽注意事項中標注“輻照食品”或“本品經輻照”字樣。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任何原輔料,應當在該原輔料名稱后標明“經輻照”字樣。專家認為,《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就是要求滿足公眾的這種知情權,但消費者不必對“輻照”談虎色變。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皇甫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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