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標簽最大展示面積版面應當標注保健食品標志、保健食品名稱和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等警示性內容。
“不適宜人群”的字體應略大于“適宜人群”字體。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不得標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
本報訊(記者黃佩)昨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發布了保健品標簽新規定的征求意見稿,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均不得標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而輻照食品也被首次要求在標簽上必須標明“經輻照”。
另外,營養素補充劑產品不得聲稱特定保健功能。
輻照食品是否應該在標簽上注明,這份名為《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也首次做出決定,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保健食品,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注“輻照食品”或“本品經輻照”字樣。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當在配料表中的該配料名稱后標明“經輻照”字樣。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黃佩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