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21日,武漢市餐飲業協會、消協、個私協推出《武漢市餐飲行業經營規范》,明確規定“餐飲企業有權接受或謝絕餐飲消費者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享用”。《規范》制定方解釋,謝絕自帶酒水是為了保障食品安全,避免“問題酒水”進入餐廳。而被采訪的十名消費者普遍認為這屬于“霸王條款”。《長江日報》4月22日荊楚網
表武漢餐飲業的行業協會,制定出保護餐飲業利益的法規,并不是值得吃驚的事,反而說明行業協會在我國得到了發展。但行業協會保護行業的利益,也需要政府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以此制約,才不至于導致行業利益過大,侵犯消費者利益。
照《民法》規定,行業協會屬于社團法人,是一種民間組織社會團體,也是介于政府、企業之間,商品生產業與經營者之間,并為其服務、咨詢、溝通、監督、公正、自律、協調的社會中介組織。但由于行業協會一直依附于權力,日漸成為“第二政府”,也失去本應有的角色,甚至過分為行業“謀福利”。
按照法律規定,行業協會擁有制定本行業統一標準的職責,但這個職責也是建立在遵守法律基礎上。而關于武漢市的此規范,第32條規定:餐飲企業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的,可向消費者收取服務、加工等費用,雙方應當事先商定。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禁止自帶酒水、以“開瓶費”為名收取額外“服務”費用,屬于侵害消費者正當權益。違反法律制定的行業規范,應當視為無效。
于單一的行業協會,其弊端日益顯著。04年,原中國保健食品協會亂排序、亂評比、亂收費以及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嚴重違規,被民政部注銷登記。這是中央政府整肅行業協會開的第一刀。但規范行業協會,并不能單靠行政手段,也應該制定一部健全的《社團法》來約束其行為,定位它的權利和義務。
可以說,武漢市此規范,是餐飲行業協會,代表整個餐飲業和消費者的一次協調。但擁有“第二政府”稱謂的行業協會,和個體的消費者相比,是強勢和弱勢的談判,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有第三方來主持公正,這個責任無疑落在政府身上。如果無法保證公正,就可能造成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后果。
使行業協會回歸自身的角色,不僅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約束和自身約束,還要政府主動退出行業協會,以第三方的姿態來看待消費者和行業協會。在我國,行政官員過多進入行業協會,這就使行業協會權力擴大,超越自身權力范圍,甚至動用行政權力。
不管在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還是在后金融危機時代特定環境,堅持擴大內需政策,以內需拉動經濟增長已成為社會共識。這不僅需要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也要消除各行業的“霸王條款”,規范行業協會的職責和權限,發揮其有利作用,這樣才能使經濟市場各方共贏。
:寫在刪除“謝絕自帶酒水”行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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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刪除“謝絕自帶酒水”行規后
出臺僅5天的武漢餐飲行業規范,昨日在社會各界的普遍質疑聲中,自行進行修改。其中,被指責為霸王條款的“謝絕自帶酒水”條文已被刪除。4月27日《楚天都市報》荊楚網
“謝絕自帶酒水”行規在網友、媒體、民眾群起討伐聲中終于叫停了,與之有關聯得協會團體也紛紛出來澄清事實,紛紛集體改口抹干凈自己的屁股,姑且不論其言行之真偽,態度之端莊否。但從全國各地協會組織來看他們十之八九不會為消費撐腰,從他們長期干的那些事情來看,它們也不是什么干實事的部門,可以肯定地說這些協會不過是些借“威權”手段來偽“維權”的。
從官方公布的信息看,消協經費由政府資助和社會贊助。社會贊助是什么?有誰會心甘情愿贊助這個部門。我沒猜錯的話,消協大概是靠給企業、個體經營場所掛個什么最受消費者信賴的“廢鐵片”來贊助的。并且還要說明是材料費、手續費。我估計它們早把“贊助”當主業了。
別人的東西手軟,吃別人東西嘴軟。靠消協來“維權”,豈會有戲。所謂消委“調查”一說真夠滑稽,有必要嗎?事實就擺在眼前,真是為消費者說話的部門,自己判斷個對錯,直接表個態就可以了嘛。這讓我想起我們國家有關部門辨別“周老虎”事件真偽需要一年時間,而我們搞“嫦娥號”飛船那么高科技的東西也不過一兩年時間。消協似乎就是那類讓人懷疑其是否是個智障公民組成的團體。
如果該“行規”其未參與,可以及時直接聲明與己無關,利用小學生智商判斷對錯,再用成人智商采取處理措施。事實清楚,調查與否有必要嗎?“商家有權收費”變成了“不提倡”,還不是默許收費。末了還搬出個“雙贏”說法。想想那些話,消費者有誰還會相信消協的鬼話。
據了解,從2004年起炮轟餐飲業“謝絕自帶酒水”等霸王條款的消息就此起彼伏。各地消協也在眾多討伐聲中表過反對態度。但是,消協壓根就是個太監衙役,活的光鮮,但不起什么屁事作用。2006年12月30日,山西省飯店協會、山西省烹飪協會聯合發出致山西省消費者協會的一封公開信,聲援餐飲企業“謝絕自帶酒水”。迫于媒體壓力,收到公開信的消協秘書長對此提出質疑。但質疑歸質疑,餐飲企業依舊“謝絕自帶酒水”,消協也沒轍。
由此看來,武漢餐飲行業“謝絕自帶酒水”行規刪除,顧客也喝未必真能喝到自帶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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