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出安全性保障 兩部食鹽法規征求意見


    時間:2016-12-20





      工信部近日發布《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和《鹽業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統計,與現行《食鹽專營辦法》和《鹽業管理條例》相比,兩份征求意見稿增刪、修改的條目共計達50余處,幾乎每一條目均有修改。


      工信部在關于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指出,《鹽業管理條例》和《食鹽專營辦法》是國務院分別于1990年3月和1996年5月頒布的,為我國建立了以食鹽專營制度為核心的鹽業管理體制,對促進鹽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發展和改革的深入,20多年前頒布的這兩套法規在監管中的不足日益顯現。


      今年4月,國務院印發了《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明確了完善監管體制、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改革政府定價機制和工業鹽運銷管理、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科學補碘等改革任務。5月,工信部依據方案的要求,開展了鹽業管理法規修訂工作,歷時7個月,起草了《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和《鹽業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鹽改方案的精神,《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聚焦以下幾方面內容:完善了食鹽監管體制、完善食鹽生產批發專營管理、強化食鹽安全管理、保障食鹽供應、建立食鹽信用管理制度、刪除了不適應改革要求的內容、加大處罰力度。


      《鹽業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則著眼于完善鹽業管理體制、完善工業鹽運銷管理、刪除與鹽業發展和改革不一致的規定、與《食鹽專營辦法》等法規做好制度銜接。


      食鹽是日常生活必需品,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在業內人士看來,本次征求意見稿中突出了食鹽的安全性保障。


      此次《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確保了食鹽的兩個“安全”——食鹽的質量安全和食鹽的供應安全。具體來說,意見稿明確了質量監管主體,即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食鹽專營工作;在食鹽生產方面,意見稿中保留了生產和批發企業的準入制度,并且完善了管理制度;意見稿還引入信用管理制度,對違法行為懲戒力度遠大于現行辦法;另外,為了保證食鹽的供應,意見稿規定了企業食鹽儲備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

    來源: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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