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擬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


    時間:2015-08-05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中明確指出,食品廣告中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同時,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意見稿》規定,禁止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食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意見稿》明確,其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食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同時,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此外,針對保健食品廣告,《意見稿》要求未經審查機關審查批準,廣告主不得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等。


      同時,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意見稿》還規定,違規發布廣告的將依法予以處罰;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來源:消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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