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馬非馬,作為經典邏輯案例為人所知;而在現實世界正在上演的“氯化鈉與鹽”之爭,其中的利益版圖遠比邏輯更清晰。
近一段時間,廣西、山東、河南、安徽、江蘇、廣東等地一些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被各地鹽業管理部門查扣。
鹽業管理部門和飼料生產行業看似關聯不大,卻因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使用,矛盾不斷升級。
這一矛盾的根本問題在于,兩部法規、兩套國家標準對“鹽還是氯化鈉”的模糊判定。
國務院頒布的兩部行政法規《食鹽專營管理辦法》與《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部分地方鹽業部門將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納入食鹽專營范圍,從而出現了地方鹽務局和地方農業部門飼料辦對飼料生產企業執行了不同標準的監管“怪象”。
“公婆”均手握國務院條例,夾縫中的飼料行業被推至“里外難做人”的尷尬境地。飼料業內人士急切盼望國務院法制辦能出臺意見,理順行政法規,統一各地監管做法。
一位來自鹽業監管部門的政府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透露:“鹽業改革已經列入今年計劃,今年或將出臺改革方案,很可能屆時一并解決這個問題。但目前看,的確需要國務院法制辦出臺過渡性意見,協調現有矛盾,別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
“隨著鹽業改革進行,這一問題必然隨之解決;如果鹽改拖延下去,行業用鹽問題也會拖下去。”曾任國家經貿委運行局副局長、長期關注鹽業改革的陳國衛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郵件采訪時明確表示。
氯化鈉被扣
南昌贛江熱化廠鄭州辦事處的工作人員王永峰告訴《第一財經日報》,2014年7月2日約17時,在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梧桐街,數十噸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遭到鄭州市鹽業局查扣。扣押者自稱是鄭州市鹽業局執法人員。
這絕非個案,南昌贛江熱化廠總經理李伏明告訴記者,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遭到鹽業局扣押,在河南、廣西、云南等多個省份均有發生。
根據《大河報》報道,河南省正在掀起“用鹽整治風暴”。這一用詞的力度遠遠超過了其他省份。
據河南省畜牧局的不完全統計,近期被鹽業部門查處的飼料生產企業有30多家,查扣飼料添加劑氯化鈉1000多噸。
同樣的問題還發生在遼寧。
遼寧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飼料企業負責人談起此事,還不免有些憤慨,他告訴《第一財經日報》:“企業經不起那折騰啊。”
這位負責人介紹:“地方鹽務局的人沒事兒就來檢查、嚇唬人。影響日常工作不說,還強迫我們買高價食鹽。”
高價是相對而言。
這位負責人表示:“全國各地鹽的售價不一樣,但是從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企業處購買,通常要比在鹽業公司購買食鹽更便宜。”
但是這位負責人進一步表示,使用飼料食品添加劑不僅僅是價格問題,如果從鹽業公司購買食鹽,用于飼料生產,還不符合相關飼料添加劑的管理條例。
因“鹽”受罰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經營企業不得經營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產品,飼料企業應當對其使用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產品進行查驗和檢驗。
然而,如果執行這一條例,不從鹽業公司購買食鹽作為原料用于飼料生產,飼料公司則存在著招致鹽業部門“執法”的可能。
根據《廣西法治日報》報道:“貴港市一家飼料公司收到了行政執法部門開出的萬元罰單。飼料公司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這家飼料公司受罰的原因,就在于“購鹽不走正規渠道、生產飼料非法添加無碘鹽,購買了78噸某品牌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鹽’,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鹽生產飼料”。
廣西這家飼料企業的敗訴在飼料行業引起巨大反響,并直接促成十余個省份的飼料辦公室向農業部“告狀”。
因此在本月中旬,中國飼料工業協會在京召開“飼料用鹽座談會”,召集了全國多個省市的飼料主管部門和飼料企業共商對策。
業內人士向記者分析,目前市面上大部分飼料企業仍在使用鹽業公司生產的食鹽作為生產原料,原因在于“沒辦法,有人寧愿不省那些錢,圖個安寧。而且現在農業部門并沒有對飼料企業使用食鹽的情況進行執法”。
然而,前述政府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已經聽到了有企業反映地方飼料辦對于使用了食鹽作為生產原料的飼料企業進行處罰的情況。
“農業部門再來執法就更把企業折騰死了,用食鹽農業部門不讓、用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鹽務局不讓,這讓飼料企業怎么辦?”前述飼料廠企業主表示。
標準打架還是對象不同?
食鹽、畜牧用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目前均有獨立的國家標準。
國務院頒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禁止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
既有這一規定,那為何有地方出現飼料公司生產所需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被鹽務局所扣呢?
原因在于,同時有效的,且被部分地方鹽務局堅決執行的行政法規還有《食鹽專營辦法》。該辦法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
基于《食鹽專營辦法》,鹽務部門認為,飼料企業用的屬畜牧用鹽,適用該辦法。飼料企業未經批準購進、使用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屬于違法營銷鹽產品。
而飼料企業和農業部則認為,企業生產所使用的氯化鈉,屬于是飼料添加劑,不是鹽,鹽業部門無權插手,而且根據《立法法》規定,新法應該優于舊法。
爭論的焦點在于,“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是不是食鹽。更重要的是,這一爭議的背后,是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監管權的歸屬問題。
農業部的態度明確,食鹽主成分是氯化鈉,但主成分是氯化鈉的產品不全是食鹽。《食鹽專營辦法》出臺的主要背景,就是推進食鹽加碘,而作為飼料添加劑的氯化鈉完全不需要加碘,因為飼料工業已經在更高的技術水平上,要根據不同動物品種、不同生長階段的需求精準加入碘等微量元素。
農業部一位相關負責人向《第一財經日報》回應:“飼料行業添加劑氯化鈉是我們的監管范圍,解決這一問題需要一個過程。”
但是各地鹽務局隸屬工信部管理,農業部的意見對鹽務局并沒有約束力。
六次鹽改未碰核心
前述鹽業監管部門人士向記者表示:“說到底,這是價格問題、利益問題,需要國務院法制辦出臺意見或者解釋統一執行,解決監管問題。”
的確,在這場監管之爭中,最無辜的是飼料企業。
“這個問題的存在,與鹽行業政企不分、追求壟斷利益、法治不嚴有必然聯系。”陳國衛表示。
陳國衛指出,由于追求壟斷利益,鹽行業希望自己的經營范圍無限擴大且別人不得進入;由于政企不分,才有可能濫用行政手段對其他市場主體進行打壓;由于法治不嚴,政府和立法機構沒有進行相關立法,并且沒有做嚴謹的司法解釋。
“進一步說隨著鹽業改革進行,這一問題必然同時解決;如果鹽改拖延下去,行業用鹽問題也會拖下去。”陳國衛表示。
2002年,原國家經貿委下發《關于鹽業管理職能有關問題的通知》,啟動第一波鹽業體制改革,旨在實現政企分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以此為標志,鹽業現行體制已經經歷了六次改革,但食鹽專營制度的核心并未有實質變化:生產實行定點管理,銷售實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產銷嚴格按國家計劃指標調撥,大部分地區省級及以下食鹽行政主管部門與鹽業公司政企合一。
在2014年全國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上,鹽業改革納入了今年九大改革任務。一直以來被視為“難啃骨頭”的鹽業改革今年有望破題。
同時,在國務院“簡政放權”的浪潮之下,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宣布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輿論仍然積極解讀為鹽業改革提速的征兆。
“鹽改的重點是解決政企不分和行業市場化問題,關鍵是排除干擾。”對于暗流涌動但仍即將到來的第七次鹽改,陳國衛如此分析。(秦夕雅 薛丹丹 鄭娜)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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