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擬制定“最嚴格”食品安全法


    作者:孟娜 程卓 胡浩    時間:2014-06-25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對2009年通過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作了大幅度修改,旨在“為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提供體制制度保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勇受國務院委托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作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時表示,現行食品安全法對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體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中向好。

      “與此同時,我國食品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現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監管體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他說。

      近幾年來,“地溝油”、“染色饅頭”、“毒豆芽”等食品安全事件仍不時被媒體報道。

      張勇表示,這次修訂的總體思路是: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最嚴格的各方法律責任制度。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最嚴厲的處罰,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肅的問責,對違法作業的檢驗機構等實行最嚴格的追責;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修訂草案共159條。在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方面,首先突出民事賠償責任。規定實行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完善了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修訂草案還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規定直接吊銷許可證,并處最高為貨值金額三十倍的罰款;對明知從事上述嚴重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向其銷售違禁物質的主體,規定了最高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規定終身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修訂草案細化并加重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依照規定的職責逐項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細化處分規定;增設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設置監管“高壓線”,對有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種行為的,直接給予開除處分。

      修訂草案還做好與刑事責任的銜接。分別規定生產經營者、監管人員、檢驗人員等主體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實行社會共治方面,草案規定了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明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給予舉報人獎勵。

      草案還規范了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強調監管部門應當準確、及時、客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勵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規定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客觀、真實、公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草案還增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于6月23日至27日在京舉行。與會人員將對23日提交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來源:新華網 孟娜 程卓 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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