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行業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規
(1)“十二五”發展規劃綱要
2011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查通過。該規劃綱要提出: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深化改革開放,保障和改善民生。擴大消費內需對擴大內需的戰略作用,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加強公共安全體制建設,保證食品藥品安全。
(2)產業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
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國家發改委令第9號),延續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改委令40號)中的規定,將“白酒生產線”列入“限制類”。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對此類項目,國家有關部門要根據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要求,遵循優勝劣汰的原則,實行分類指導,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采取措施改造升級,金融機構按信貸原則繼續給予支持。
為了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進一步擴大內需,推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2009年1至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陸續審議通過了包括輕工業在內的十大重點產業的調整和振興規劃。國務院常務會議認為,輕工業承擔著繁榮市場、擴大就業、服務“三農”的重要任務,振興輕工業必須努力擴大市場需求,加快自主創新,推動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走綠色生態、質量安全和循環經濟的新型發展之路,具體包括:積極擴大城鄉消費,增加國內有效供給;加快技術進步;強化食品安全;加強自主品牌建設,支持優勢品牌企業跨地區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加強產業政策引導,培育發展輕工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加強企業管理,全面提高產品質量。
(3)稅收法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第084號),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整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其中,定額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均為每斤(500克)0.50元;比例稅率:糧食白酒25%,薯類白酒1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規定從2006年4月1日起,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調整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從量定額稅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是按體積標注計量單位的,應按500毫升為1斤換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如果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與修訂前相比,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的分子增加了“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及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對設立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中,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品種,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2012年7月13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財法[2012]8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進行了解釋: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4)白酒生產許可證制度
2005年9月1日起,國家對生產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包括白酒生產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2006年度,國家頒布了《白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該細則規定:國家發改委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將白酒生產線列入限制類目錄。此后,國家質檢總局于2010年8月發布《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規定了食品生產企業的必備條件,并在《關于調整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公告》中規定,將規模以上(即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白酒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審批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實施調整為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5)全國白酒行業純糧固態發酵白酒行業規范
2005年2月,經國務院國資委和國家發改委有關部門同意,中國食品工業協會頒布實施《全國白酒行業純糧固態發酵白酒行業規范》,推行“純糧固態白酒標志”。
(6)酒類流通管理政策
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自2006年1月起施行。該管理辦法規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在內的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登記備案制度和溯源制度:酒類經營者按屬地管理原則,填報《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酒類經營者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在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實現單隨貨走、單貨相符,以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同時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7)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要求
針對2012年底曝光的白酒塑化劑事件,以及屢禁不止的以假酒、劣質酒冒充高檔白酒的現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于2013年11月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了要嚴格落實白酒生產企業責任主體,從源頭保障白酒質量安全。強調了原輔材料采購、生產過程監管、產成品出廠檢測、白酒標簽監管的全過程監管。并著重強調了對塑化劑污染物的控制措施,嚴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白酒,嚴禁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此外,《通知》還要求強化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專項整治和抽查的手段,督促企業滿足生產許可條件,強調了對白酒加工小作坊的監管要求,明確了要完善白酒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制度和退出機制。
來源:中商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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