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進移動通信競爭及加強監管的有關戰略問題


    時間:2014-01-17





      通信產業是基礎性產業,更是戰略性產業。隨著信息通信技術的進步和技術融合,移動通信產業生態已經發生了根本性改變,移動通信服務也由傳統單一的語音服務過渡到集成語音、數據、應用和內容的綜合信息服務。這無疑對通信產業組織產生了實質而深遠的影響,使得基礎設施和服務提供等多個生態層面的競爭與合作(競合)既具備技術經濟上的可行性,又能提升通信產業的績效。


      在這種競合趨勢大背景下,移動業務轉售(即移動虛擬運營)模式應運而生,且已經在國外獲得良好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我國4G元年推出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將是通信市場改革的一個重大里程碑事件,它使得移動通信網絡運營與服務提供的分離成為可能。這在優化通信產業生態,改善通信市場結構、競爭關系和市場結果等方面,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潛在影響。以移動通信市場主體多元化為改革突破口,最終形成整個通信業的多元競爭格局。如果制度安排得當,我國通信業勢必率先打破國有壟斷格局,走向產權多元化的適度有效競爭,而且,對其他網絡型產業的競爭改革也能起到示范作用。為此,一系列戰略性制度安排命題值得思考。



      階段推進和分步實施

      移動通信產業生態系統的演進在客觀上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營造我國移動通信多元競合產業生態需要經歷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培植第三方(即移動業務轉售企業)。該階段的監管重點在于市場準入監管,做好新進入者甄別和政策輔導,孵化競合生態。


      第二階段:競合生態系統整合。該階段的監管重點在于資源“共享”監管,做好移動業務轉售企業與主導網絡運營商之間的互聯和互操作,促進各類有益的共址和共享。


      第三階段:全方位服務新體驗。即消費者在整合的移動生態系統下獲得新服務和新體驗。該階段的監管重點在于競爭維護。


      顯然,以上描述的三個階段只是一個粗略的輪廓。監管部門有必要對我國如何推進移動轉售業務和促進通信業競合進行整體戰略規劃的研究,并且對具體備選策略進行比較和分析。


      關鍵政策問題

      通信服務業的一個基本技術經濟特征是運營商之間在零售市場(最終用戶)中的競爭關系和在批發市場(網絡接入和互聯)中的合作關系,如果主導運營商享有乃至濫用實質性市場勢力,就會損害競爭和效率。就移動通信服務市場而言,網絡運營商在零售市場與轉售企業是競爭關系,在批發市場中則是后者投入品的提供者。因此,在新的產業生態博弈下,接入(批發)定價和接入質量將成為主導運營商的策略變量,從而成為是否能夠實現改革目標的關鍵政策問題。為此,我國在推進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時,必須充分論證如何通過有效干預轉售企業和網絡運營商之間的競合博弈,促進移動通信生態系統各個層面的有效競爭。


      ——基于“設施”的競爭,即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運營層面的競爭。該層面目前包括三個基礎運營商。


      ——基于“服務”的競爭,即移動通信服務提供層面的競爭。該層面除了當前的三個基礎運營商,未來還將包括若干轉售企業。


      ——基于“應用”的競爭,即移動通信應用提供層面的競爭。該層面目前擁有相對多元化的應用開發和提供商。


      ——基于“內容”的競爭,即移動內容開發和提供層面的競爭。盡管該層面目前也擁有多元化的內容開發和提供商,但是,內容平淡和匱乏仍然是一個嚴峻的問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未來4G的發展。


      以上四個層面的競爭在我國未來移動通信生態系統中將扮演重要角色,甚至關系到移動通信市場改革的最終成效。四個層面競爭監管的一個重要領域是如何促進橫向互聯(同一個產業層面)和縱向互聯(上下游產業層面),尤其要確保前兩個層面(即“設施”和“服務”)的強制互聯,同時包括通過共址和共享降低經濟資源浪費,而后兩個層面(即“應用”和“內容”)的互聯問題可以借助產業界之間的磋商來解決。


      互聯和共享勢必要求跨企業的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因此,監管部門必須研究如何權衡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與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關系。信息共享與商業秘密的矛盾一旦解決不好,將會影響互聯和共享,進而影響移動生態系統的競合行為和博弈結果。另外,還必須妥善處理網絡非捆綁與網絡運營商的投資和創新積極性問題。網絡非捆綁勢必降低移動網絡運營商的投資和創新積極性。在這方面,美國“1996年電信法”實施過程中所遇到的若干問題和障礙已經為我們提供了經驗教訓。


      制度設計與制度實施問題

      推進移動轉售業務的目標在于通過競爭和多元化改進通信產業績效與消費者福利。制度設計和實施就是架設在愿景與現狀之間的橋梁。


      ——制度設計問題。需要解決好兩方面的問題,即政策本身以及治理體制問題。換言之,制度設計需要對機制(管制激勵政策)和體制(管制治理)作出明確安排。前文已經就關鍵政策問題有所陳述。


      ——制度實施問題。一個好的制度設計還需要一個好的實施,制度實施的關鍵在于解決“契約問題”。通信產業生態中的監管者和通信企業之間的關系可以被理解為一種契約關系。現實中,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會導致“契約風險”,即通信企業可能偏離監管目標的風險。而契約風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制度制定和執行過程所涉及的經濟資源消耗,即“制度成本”。一個看似完善的正式制度可能會因為高額制度成本而失效。制度成本通常與制度的可執行呈反向關系,在極端情況下,巨大的制度成本將會導致整個正式制度體系的癱瘓。由于制度成本問題是制度實施的關鍵,所以需要在制度設計階段就加以科學的考慮。為此,需要對我國現階段的制度環境、技術環境、經濟環境和文化環境作深入細致的分析研究,仔細評估其對于推進移動通信市場改革的制度設計和實施的影響與制約。


      技術及市場融合呼喚監管融合

      信息通信技術融合使通信服務市場融合成為可能,而技術和市場融合自然要求監管融合。從一定意義上說,通信市場和監管融合可以降低制度成本。監管融合還有利于推動競合生態系統的健康發展,避免因為分散監管所導致的市場扭曲,進而通過“路徑依賴”影響我國通信業的長遠發展。

    來源:通信世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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