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頻譜路線圖:提升無線電管理全局性和權威性


    作者:何廷潤    時間:2013-09-22





      “寬帶中國”戰略頻譜路線圖的制定與實施,不但面臨“突破口”的選擇和利益協調與決策的考驗,同時也是對國家無線電管理體制、能力的新挑戰。其關鍵點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如何突破現有體制的桎梏,站在國家乃至世界全局的視角而引領頻譜路線圖的制定與實施,同時樹立在國際與國內的權威性,從而體現國家的整體利益。

      1頻譜資源屬性決定其規劃與管理的全局性

      無線電頻譜是目前人類己知的基礎資源中唯一的非顯性資源,雖然它具有在頻域、時域、空域可復用的特征,但仍是有限和緊缺的資源。特別是無線電頻譜易受干擾污染,以及不受國家和行政區域限制的特點,使其規劃與應用必須在宏觀上做到全國乃至全球的統一。因此,國際電聯ITU從1932年成立己來,即使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也從未停止運行,因為人們知道頻譜規劃與應用的全局性對誰都是必須遵守的,否則受到損害的不止是對方,也一定包括自己。“寬帶中國”戰略頻譜路線圖也一定要具備全局性。但是,要確保頻譜路線圖的全局性特征必然面對嚴峻挑戰。這些挑戰包括:

      一是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設置的分割。當前,我國無線電管理分為兩條線,一條線是工信部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國務院相關部門(如廣電、民航、公安、鐵路、交通運輸、漁業、氣象)與各省、市、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另一條線是全軍電磁頻譜管理委員會及軍隊各級頻譜管理機構,軍民之間的頻譜協調需經國務院辦公廳主持的非常設的軍民聯席會議協商解決。由此可見,我國在國家級層面上,尚無統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因此要解決頻譜路線圖面臨的艱巨的任務可能力不從心,而且難以保障相關頻譜決策的全局性。

      二是國務院相關部門無線電管理相對獨立。按照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務院相關部門對本系統使用的頻率進行指配,并同時抄送國家或有關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條例》中并未明確規定在業務或技術變更后,其頻率的回收與再規劃的內容。因此,工信部無線電管理局與國務院相關部門無線電管理不是“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關系,出現如“數字紅利”頻譜釋放難題實屬必然,所以頻譜路線圖的全局性受到影響也在預想之中。

      2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權威需要維護

      “寬帶中國”戰略頻譜路線圖是國務院級別的關于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決策,空前的、高等級的頻譜路線圖體現了與國家級戰略的高度一致性,因此,必須樹立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權威,才可能保障頻譜路線圖的順利制定與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體現了在頻譜資源領域的國家主權性,也意味著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有效、合理利用是國家利益的實現,而任何侵犯頻譜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行為,都是侵犯國家利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第二十二條也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無線電頻率實行統一劃分和分配。”應該說,相應的法規賦予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在頻譜資源管理上的權威性

      在“寬帶中國”戰略頻譜路線圖制定與實施中,必然出現對不同利益主體的頻譜進行調整,回收與再規劃的過程。如果各利益主體都強調自己的利益和權利,而忽視國家的整體利益,從而損害了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權威性,則必然造成國家整體利益的損害。比如,歷經11年未完成小靈通清頻退網,不但有相關運營商對利益糾葛的考量,據觀察也有相關國家行業主管機構的掣肘,使無線電管理機構有口難言,使其在本系統內的管理權威都受到挑戰,更何況它乎!

      綜上,在“寬帶中國”戰略的推進中,提升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全局觀和權威性,是制定和實施譜路線圖的關鍵所在。


    來源:CCTIME飛象網 作 者:何廷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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