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靈通退網后頻譜規劃與分配權不容挑戰


    作者:何廷潤    時間:2013-07-31






      1小靈通退網頻譜爭奪起波瀾

      近日,由小靈通PHS可能退網而清理出來的1900~1920MHz共20MHz頻率的去向,引起相關運營商和多家媒體的關注和討論,一時成為議論的“熱點”。有報道稱,隨著4G牌照發放形勢即將明朗,三大運營商對于小靈通退網后留下的頻譜資源的爭奪日益激烈。

      其依據,一是據傳中國電信高層在近日的一個內部會議上稱“希望與中國聯通一起,雙方共同致力于將小靈通頻率留下用于TDD”。二是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很可能也獲得TD-LTE牌照,因此認為中國移動收回小靈通所占用頻率的希望越發渺茫。三是F頻段1800~1920MHz是目前公認用于TDD的性能最為優良的頻譜,三大運營商都希望爭取小靈通退網后留下的頻率用于4G,因此將發生激烈的頻譜爭奪戰,并言之鑿鑿的報道稱:中國移動和中國電信、中國聯通相互之間關于小靈通頻率占用的問題一直在談判,前者希望盡早能拿到這個頻段,后兩者并未松口返還。

      如果事實果真如此,則反映出相關方面對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的誤解及挑戰。

      2小靈通頻譜的前世今生

      小靈通PHS的正式稱謂應是移動固話,早在1998年原信息產業部于將1900~1920MHz共20MHz頻率規劃為小靈通PHS系統頻率,由當時的中國電信與中國網通共用。2002年原信息產業部發布了《關于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規劃問題的通知》(信部無[2002]479號),將1880~1920MHz共40MHz頻率規劃為TDD的主要使用頻段。同時,由于小靈通系統占用了3GTDD主要工作頻段,以及對3G鄰頻段的WCDMA系統和CDMA2000系統存在不同程度的電磁干擾,其中對WCDMA系統的干擾較為嚴重,信息產業部要求中國電信與中國網通的小靈通業務退出1915~1920MHz頻率。

      在2001年,原信息產業部發布《關于清理1885-2025MHz及2110-2200MHz頻段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這些核心頻段使用有效期截至2002年底,期滿后將無條件收回,由信息產業部另行分配,但是當時面對快速膨漲的小靈通用戶市場,收回頻率之說并未兌現。又過了8年,在2009年1月工信部發布通知,要求1900~1920MHz頻段小靈通應在2011年底前完成清頻退網工作,其所用頻率無條件收回。至2011年底小靈通清頻退網大限己到,卻仍有1860萬小靈通用戶在網運行,清頻退網又一次不了了之。根據工信部的最新數據,至2013年一季度末小靈通用戶凈減86.2萬戶,所占固話比重下滑至4.1%,小靈通用戶數僅剩1000萬戶左右,占固話比重僅為3%左右,但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仍在維持著小靈通業務的運行,何時完成清頻退網仍不明朗。

      時至今日,全球規模最大的TD-LTE網絡建設即將拉開帷幕,而4G牌照也呼之欲出,F頻段1800~1920MHz對TD-LTE建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小靈通清頻退網和頻率的再分配至關重要。

      3嚴肅頻譜分配與使用紀律,維護國家頻譜資源管理權威

      有媒體稱,小靈通PHS業務是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的業務產品,其退網后的頻率也應該是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使用,這是非常錯誤的輿論導向。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體現了在頻譜資源領域的國家主權性,也意味著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有效、合理利用是國家利益的實現,而任何侵犯頻譜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行為,都是侵犯國家利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第二十二條也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無線電頻率實行統一劃分和分配。”因此,運營商作為使用頻譜資源的主體,僅有在法定范圍內依法使用頻譜的權利,而對依法清退的頻譜無權私自截留、轉讓和分配,否則就是違法。



      其次,2002年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關于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規劃問題的通知》中,將1880~1920MHz共40MHz頻率規劃為TDD的主要使用頻段,其中包括了小靈通使用的1900~1920MHz共20MHz頻率,表明從該通知發布之日起,小靈通的20MHz頻率己在法律上歸為第三代移動通信的TDD制式使用,而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僅在尚未退網清頻期間,具有該頻率的臨時使用權。

      再次,工信部在2012年9月20日發布《關于國際移動通信系統(IMT)頻率規劃事宜的通知》,明確了《關于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規劃問題的通知》中規劃的頻率統一調整為IMT系統工作頻率,對應的時分雙工(TDD)和頻分雙工(FDD)方式不變。依此規定,用于TD-SCDMA的小靈通的退網頻率,可以用于TD-LTE。因此,如果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出臺新的規定,凡持有TD-LTE牌照的運營商,都有權利申請使用小靈通的退網頻率。但是,應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規劃和分配,而非相關運營商之間的協商和轉讓。

      因此,小靈通的退網頻率歸國家統一規劃和分配的權力不容挑戰。


    來源:CCTIME飛象網 作 者: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研究所  何廷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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