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郵電》報2013年6月5日頭版頭條《中國4G亟須“八方支援”》一文,闡述了上海TD-LTE建設面臨選址難的問題。其實何止上海,全國各地,因公眾對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的疑慮,建站受阻、屢屢拆站的事已經是一種普遍現象。究其原因,與中國有關電磁輻射的法律法規滯后不無關系。
法律“瓶頸”表現之一:國家電磁輻射標準過于嚴苛。對電磁輻射公眾照射導出限值,以2G基站頻率1800MHZ為例,國家環保部門1988年出臺的《電磁輻射防護標準》規定為40微瓦/平方厘米(以下省略單位),而國際限值為900。美國、日本為1000,歐盟為900。并且,國家環保部門又為中國電信運營商制定了更為嚴格的管理目標值8。相比之下,中國標準的苛嚴程度不言而喻。國際非電離輻射委員會《ICNIRP》1998年公布了《限制時變電場、磁場、電磁場暴露的導則》,而國家環保部門2008年擬定的《電場、磁場、電磁場防護規定(征求意見稿)》,卻沒有因國際標準的出臺而進行修改。在電磁輻射標準中,有關部門繼續堅持執行比國際標準高出很多的國家標準,令人無法理解。
法律“瓶頸”之二:行政法規將沒有污染的移動通信基站,規定為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由于《電磁輻射防護標準》將電磁輻射體等效輻射功率豁免水平值規定為100W,是個很低的值,由此,所有的移動通信基站就都在豁免水平之上(典型3G基站最大功率20W乘以天線增益,其等效輻射功率約為350W)。1997年國家環保總局出臺的部門規章《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符合城市發展規劃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要求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履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手續,而依據1998年國務院行政法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如此,本來不產生電磁污染的移動通信基站,就人為地變成了可能產生污染或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結果,移動通信基站到底有無電磁污染,在法律法規層面上就說不清了。
法律“瓶頸”之三:適用法律上的錯誤。2012年某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對社會公眾反映強烈的移動通信基站下達了責令拆除甚至罰款的行政決定書。其法律依據一是《環境保護法》第26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施、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使用。”二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此,地方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移動通信基站必須建設防污染設施,沒有建設或建設后沒有辦理驗收手續就屬于違法。而全然不論究竟基站需要不需要建設配套的電磁輻射防污染設施。實際上移動通信基站完全可以通過控制發射功率來達到符合的標準,不產生電磁污染。而且,現存移動通信基站,無論是第三方測量、行政部門監測還是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其電磁輻射都是符合國家標準的,且不高于當地實際電磁輻射的水平,當然也就沒有必要建設防電磁污染設施。據調查,中國三大運營商在移動通信基站建設中,均沒有建設所謂的防電磁輻射污染設施,當然辦理相關驗收手續也就無從提起。
目前在國際絕大多數國家對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方面的環境保護管理,均按免于管理的建設項目對待,只有中國要求移動通信基站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所以未來中國4G大發展,亟須完善法律法規,全面整理修訂有關電磁輻射的法律法規,以正本清源,還移動通信基站無電磁污染并不影響人體健康的本來面目,才會在法律法規層面擺脫“瓶頸”,消除社會公眾對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的疑慮,從而保障移動通信事業,尤其是中國4G的大發展。
來源:中國信息產業網-人民郵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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