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電信、移動和聯通均公開宣布,正式啟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這意味著備受關注的虛擬運營商改革即將開始。有專家認為,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放開之后,虛擬運營商對三大運營商的業績沖擊并不會很大,同時或將形成自由競爭的市場價格機制。
2013年5月17日,工信部于發布了《關于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的通告》,規定“擁有移動網絡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發文之日起15日內,在其公司網站的顯著位置向社會公開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接洽部門,并明確與轉售企業合作的相關事項。在有轉售企業提出合作意向之日起4個月內,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與兩家以上轉售企業簽署合作協議,并在試點受理期間與兩家以上轉售企業開展合作”。
按照工信部的要求,在5月份結束的最后一天,三大運營商同時發布公告,宣布正式啟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招募合作伙伴。這意味著備受關注的虛擬運營商改革開始有了實質性進展。
據悉,獲得試點批文的轉售企業即虛擬運營商,可以從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購買移動通信服務,重新包裝服務內容,以自有品牌開展包括移動話音業務、短信/彩信業務、移動數據業務等在內的移動通信業務。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放開之后,就意味著除了電信、移動和聯通三家基礎電信運營商,將會有更多的企業品牌以虛擬運營商形象出現,進行包括語音、短彩信、數據業務等在內的業務運營。同時,根據《方案》中對轉售企業數量的要求: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與兩家以上轉售企業簽署合作協議,并在試點受理期間與兩家以上轉售企業開展合作,也意味著國內市場上將會有至少6家虛擬運營商提供服務。
而一旦放開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對于電信、移動、聯通三家基礎運營商來說是否會影響其業務發展以及業績情況?
對此,有業內專家表示,這個類似“無船承運人“的“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概念一旦付諸現實,將使現有壟斷徹底打破,充實自由競爭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移動、電信、聯通則退居幕后從事更擅長的物理網絡建設,從而最終降低消費成本,同時業務轉售也帶動了新興產業發展,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通信業觀察家、飛象網總裁項立剛則稱,虛擬運營商對三大運營商的業績沖擊不會很大。“首先虛擬運營商的規模不會很大,頂多做到3%的規模;其次,虛擬運營商仍受運營商控制,需要從后者手里租賃帶寬等,不敢發起挑戰”,他強調指出。
但也有人士認為,根據工信部發布的移動通信業務轉售方案,“這個俗稱‘虛擬運營商’的業務對申請企業有資格限制,部分互聯網企業外資占股較多,即便申請牌照獲得的可能性也很小”,更何況“該業務還要在運營商羽翼下生存,也許互聯網企業根本不感興趣”。
某運營商人士則認為,“虛擬運營商能玩的是:網絡建設(如包攬樓宇寬帶建設出租)、網絡電話(如SKYPE)、服務(如CDN帶寬服務)三類業務”。
據了解,目前有意提出轉售資質申請的已有蘇寧、國美等數十家全國性連鎖手機渠道商。而有消息稱,最有可能成功申請成為虛擬運營商的可能是國美、蘇寧、迪信通等手機渠道商。
附:參與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者為依法設立的民營公司
本試點中的民營公司是指,申請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其民間資本占公司資本比例不低于50%,且單一最大股東是民間資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臺港澳商投資。境內民營企業境外上市的,其外資股權比例應低于10%且單一最大股東為中方投資者)。
2、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有8年以上信息通信行業工作經驗,并具有信息通信及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企業財務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會計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企業管理人員中至少有5人應具有5年以上信息通信行業的工作經驗。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企業應具有信息通信及管理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技術和管理人員不少于30人。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企業應具有通信及管理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技術和管理人員不少于50人,并應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增加相適應的人員。
3、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
申請者必須設有專門的客服部門和客服人員,建立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公布監督電話,受理用戶投訴,有服務保證措施和市場退出善后處理方案。
4、有必要的場地及設施
申請者應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有與轉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或營銷渠道。必須建立客戶服務系統,可依需建立計費管理系統和業務管理系統,能夠保障系統運行安全。
5、具備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請者應成立安全管理部門,明確安全責任人和聯系人,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機制,按照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6、具備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商業合同
申請者應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商業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用于轉售的移動通信用戶號碼資源、雙方服務質量保障責任劃分、用戶權益和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等內容。
申請者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商業合同應當涵蓋以下內容:
1、合作范圍:包括合作的業務種類、地域、期限等;
2、碼號資源:包括基礎運營商分配給申請者的碼號資源及使用方式等;
3、批發價格:包括不同地區、不同業務的批發價格、計費關系、結算周期、付款方式等。
4、責任劃分:包括雙方網絡或業務平臺之間的邏輯關系、網絡及用戶服務質量保障責任劃分、用戶權益受損及投訴處理責任劃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雙方責任劃分,以及申請者退出經營時的用戶承接責任劃分等。
來源:CCTIME飛象網 作 者: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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