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有關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人們呼吁網絡社會與“法治”兼容并行,呼吁切實保護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背景下,國家對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心和行動將有助于網絡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的推動,也有助于網絡信息保護的進一步加強,更有助于金融機構對以互聯網為中介的金融服務的拓展和創新。
近年來,我國網絡發展快速,以互聯網為中介的網絡服務、網絡經濟也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接觸的事物。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網絡信息保護水平的提升長期滯后于網絡發展的速度。公民個人信息被泄漏販賣,虛假信息充斥、釣魚網站泛濫等不良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網絡服務和電子商業活動。據相關部門統計,近期對互聯網服務的投訴有激增之勢,這所導致的后果之一就是人們對網絡的不信任,而信任的匱乏更成為制約網絡金融服務健康、快速發展的“瓶頸”因素。
伴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金融機構以互聯網為中介,開展諸如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和網絡交易相關的金融業務服務活動,不僅成為它們的必然選擇,也成為它們提升金融機構核心競爭力的主要手段。在網絡金融業務中,占據其核心支柱地位的業務當屬網絡銀行,其主要是由各商業銀行在網上為客戶提供交易、查詢、結算等服務。由于網絡銀行的出現切合我國日漸成熟的金融消費者消費行為的變化,因此受到銀行客戶的歡迎。同時對于銀行來說,與傳統銀行相比,網絡銀行降低了銀行的經營成本和客戶的交易成本,在節約客戶時間、為客戶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提高了銀行的服務質量。因此,無論對于銀行還是客戶,網絡銀行都有著傳統銀行無法比擬的優勢。
雖然高速發展的電子商務市場催生了巨大的金融需求,給金融機構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但有效控制網絡各類風險也成為一個新的挑戰。由于網絡金融業務需要在開放網絡中傳輸大量的金融交易數據,不僅涉及巨大的經濟利益,還包含了大量用戶的個人隱私信息,也自然成為不法分子入侵、攻擊的對象,因網絡信息得不到有效保護,面對攻擊而遭受經濟損失的金融機構客戶,必然會對網絡金融服務失去信任,不利于金融機構擴展網絡金融服務。
銀行應強化網絡銀行在交易安全及隱私保護方面的管理,降低客戶對于潛在風險的擔心,提高他們的信任度,同時還應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充分保護銀行和客戶的合法權益,為網絡銀行營造一個有序、規范的法律環境,提高人們對網絡的信任。目前,法律規章制度的缺失和不協調已嚴重制約了網絡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穩定健康發展,亟須從處于基礎地位的發展層面上予以解決。
雖然最近幾年我國網絡銀行等網絡金融服務的交易規模快速擴大,客戶數量也增長迅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網絡金融服務的完善,但對于網絡安全的不信任,也成為我國網絡金融服務進一步創新的最大障礙。目前我國網絡金融產品和服務依然只是將傳統金融業務“搬上”網絡,金融業務的品種也只是傳統銀行主要經營業務及其延伸,并沒有充分發揮網絡平臺的優勢。可以說,客戶對個人信息泄露的擔心是造成目前網絡金融機構創新網絡服務動力不足的原因之一,因此加強網絡信息保護將有助于進一步激活網絡金融服務。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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