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互聯網產業發展,互聯網反壟斷問題日益突出。面對眾多紛爭的案例,究其緣由與互聯網本身所擁有的經濟特性密切有關,因此呼吁完善《反壟斷法》的執法及行業監管機構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
當一種產品對用戶的價值隨著采用相同產品或可兼容產品的用戶增加而增大時,即出現網絡外部性。即每個用戶從使用某產品中得到的效用,與用戶的總數量有關。這意味著網絡用戶數量的增長,將會帶動用戶總所得效用的平方級增長,呈“強者恒強,弱者恒弱”現象,導致網絡產業容易產生具有支配地位的企業。
互聯網行業具有典型的規模經濟性,同時,由于用戶對融合性業務的需求,互聯網企業往進行多業務運營。典型的例子如百度,基于網頁搜索,百度又開發出音樂搜索、視頻搜索等;在向其他產品線拓展的成本相對較低。規模經濟與業務融合性導致部分大型企業“贏者通吃”,并在實際運營中不斷積累優勢地位。
互聯網還具有技術創新的快速、連續和系統性的特點。在互聯網企業中,創新可以打破在位者的壟斷。創新可以對在位者形成競爭壓力或競爭威脅,對在位者形成創新激勵,在位者會實施自我的“創造性毀滅”。因此,創新是破除壟斷、進入市場的法寶。Facebook、Twitter的后來居上,正是創新的結果。因此,互聯網需要持續不斷的創新,企業取得優勢地位可能是暫時的,而喪失創新性將難繼續保持市場支配地位。
由于互聯網的特性,相對于電信產業而言,反壟斷中涉及的相關市場、壟斷地位及行為的認定有很多難點,為相關機構的執法與監管造成許多障礙。
相關產品市場界定難度增大。相關產品市場是指根據產品包括服務的特性、價格和用途, 消費者認為它們具有相互可替代性的所有產品。相關市場界定的問題在反壟斷法中的地位不言而喻,雖它本身不是反壟斷法的一項獨立制度,但卻是建立反壟斷法各主要制度的基礎,更是反壟斷法實施中一個撇不開的問題。
在互聯網領域實施反壟斷法,當然要適用相關市場界定的一般分析框架,但是互聯網的行業特點為相關市場、尤其是相關產品市場的合理界定提出了新問題和挑戰。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經濟突出的是創新型的經濟,一方面強大的規模效應和網絡效應,使得結構意義上的壟斷變得異常突出;另外一方面創新為消費者提供更多更好體驗,并為在位的優勢企業提供強大壓力,這種創新加速也使得產品的可替代性增強,產品之間的替代速度和科技發展的方向,應該說是超出執法機構的預測能力,從而使得認定替代產品的難度會加大。
按照傳統的相關市場的模式,大部分的優秀互聯網企業,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在互聯網行業往往是有著絕對優勢的企業生存下來,一家領先企業的市場份額顯著地超過其他企業。如果按照互聯網相關市場進行認定,由2-3家行業龍頭占據互聯網細分行業絕大部分市場份額是一種常態,全部達到了反壟斷法對企業具有壟斷地位的認定標準。
快速創新的互聯網行業及互聯網產品本身強大的網絡效應為狹義互聯網產品間的替代性分析帶來較大的難度。對于以創新為特征的互聯網市場來說,為盡可能避免妨礙創新,因此反壟斷執法機構需要非常謹慎,需要與行業監管部門密切合作,共同商議監管措施。也可以說,互聯網的復雜性與專業性導致反壟斷機構必須要與行業監管機構共同管理反壟斷的相關問題。實際上,這也沿襲了長期以來的電信業反壟斷監管的合作機制。
市場支配地位認定難度加大。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能夠控制商品的價格、數量以及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的一種能力。
一是市場份額難以統計。相關市場的界定、相關時間點以及時間長短的選擇、不同市場因素的統計角度等均是影響市場份額計算的重要因素,這些因素的不同選擇將直接影響到市場份額的大小。二是通過先行優勢實現壟斷地位。先行優勢企業通常能通過網絡效應實現對用戶鎖定。具有先行優勢的企業依據優勢地位進行多元化經營,則加劇了互聯網的壟斷局面。 三是通過知識產權與標準實現支配地位。互聯網巨頭通常掌握相關知識產權或標準,從而實現在相關領域獲得穩定支配地位。
互聯網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表現復雜化。互聯網產業與實體經濟產業有很大的差異,如在實體經濟中,判斷是否濫用市場地位,可以使用價格要素作為一個維度,但互聯網經濟絕大多數都是免費產品,因此以價格作為判斷即失去了意義。這也導致反壟斷法在互聯網領域適用過程中產生了不少問題。互聯網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典型表現:掠奪性定價、不兼容、搜索引擎競價排名、捆綁搭售、簽署排他性很強的“壟斷協議”、知識產權與標準濫用。除此之外,某些具有支配地位的經營者通過兼并、收購等方式,對其他經營者實施影響。
我們看到近幾年互聯網產業的壟斷問題層出不窮。隨著互聯網市場發展,反壟斷已經從軟硬件層面逐漸轉向業務層面。我國行業監管與反壟斷監管機構對于互聯網反壟斷的探索。我國互聯網反壟斷執法與行業監管都開始進入摸索與認識階段。
從反壟斷監管看,2008年,我國《反壟斷法》已經開始實施,但法院對于互聯網反壟斷執法問題還仍在探索階段,互聯網相關市場、市場支配地位與反壟斷行為都難以界定,互聯網反壟斷方面都還需要完善相關配套法規。
針對目前市場的反競爭行為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2011年12月工信部發布《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自2012年3.15日起施行。《規定》要求在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及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我國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方面的主要問題:一是互聯網市場競爭環境有待于改善。在互聯網發展涉及的基礎接入層面、搜索與操作系統層面、大型交易平臺層面都涉及到借助于市場勢力而出現的壟斷行為。這首先要強調行業監管部門的管理是否到位?主導企業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去做?是否有相關的監督機制?目前,我們都沒有看到,因此導致市場的壟斷行為層出不窮。二是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協調問題。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行業主管部門并非反壟斷執法機構,競爭執法為“專業之專業”,由于反壟斷法并未對行業監管機構的反壟斷管轄權作出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也并沒有體現在法律之中。四是互聯網反壟斷相關規定不完善。近十年來,互聯網經濟得到迅速發展,在互聯網領域出現了一系列壟斷行為。在互聯網壟斷相關市場界定、知識產權濫用、反壟斷法域外適用等方面需要完善配套規定。
對完善反壟斷執法與行業監管的建議:第一,行業監管部門需要創造良好的互聯網產業發展環境。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開放業務平臺、引入多元化競爭機制是打破互聯網行業壟斷的必要條件。同時,加強對互聯網企業反競爭行為的管理力度。第二,反壟斷機構要完善執法與監管機制。首先,互聯網企業壟斷地位需考慮綜合各種因素,需要認真研究互聯網反壟斷行為的界定,否則將極大影響產業發展、遏制創新;其次,要加強對互聯網監管行為的監測,建立互聯網增值業務等權威數據庫;再次,行業主管部門對互聯網市場競爭格局進行評估,掌握競爭狀況;并要完善行業監管體系,加強行業事前監管,遏制互聯網產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第三,加強行業監管部門與反壟斷部門的合作。兩個監管部門應加強行業合作與參與,建立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的配合協調機制。
來源:通信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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