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產業發展亟待概念突破


    時間:2012-05-23






    2012年5月9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關于大力推進信息化發展和切實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快推進電信網、廣電網、互聯網三網融合,培育壯大相關產業和市場。洞察現狀,三網融合等問題破題的最大障礙在于牽涉了不同行業之間的大整合,有關概念亟待突破。陳舊模糊的概念,已經嚴重制約了信息產業以及相關多個行業的發展。我們于4月27日刊發了中國電信上海研究院胡世良的《電信業的定義該重審了》一文,引起了業內的關注,今日再發相關文章,以期更多有識之士能參與討論,獻計獻策。

    電信業定義需要重審

    在互聯網尤其是移動互聯網時代,傳統的電信行業受到了來自互聯網的強大沖擊,有被逼向“亞管道”的趨勢。互聯網企業、廣電機構不斷蠶食著通信運營商的傳統領地,同時運營商也在進軍IT、文化等領域:如中國聯通“信息生活的創新服務領導者”愿景,中國電信的“新三者”戰略。IT業、CT業和廣電業正在以空前的速度和深度融合,同時也在不斷向其他行業(如測繪、金融、文化、出版)擴展疆界。以往的商業秩序正在發生劇變,加之物聯網、云計算等新技術、新業務的發展,新的概念不斷誕生,傳統概念變得模糊起來,給產業融合、行業監管和企業戰略轉型帶來了很大困惑。

    固守傳統的電信業定義,通信運營商最佳的業績可能就是做好局限性很強的“智能管道”,這既束縛了通信運營商的轉型發展,又使得互聯網企業的成本扭曲,同樣得不到健康發展。由此,重新定義通信運營業的邊界,對相關信息行業來說具有深遠意義。

    現有概念分析

    在定義新概念之前,讓我們先來分析一些已有的概念。

    ●運營業、電信業:代表了傳統的以基礎網絡運營為核心內涵的通信運營業的概念,有明顯的體制特色,已不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雖然在工信部發布的通信業統計指標中已添加了一些增值業務和互聯網的元素,但整體上沒有擺脫以基礎通信尤其是電話語音為主要業務的統計框架。

    ●ICT:這是國際電信聯盟(ITU)使用的概念,即信息通信技術。在此應包含“三網融合”的概念。但是從ITU關于ICT統計的數據內容來看,其使用ICT的概念,與中國“通信運營業”、“電信業”的概念幾乎沒有差別。

    ●OTT:源于英語“over the top”(過頂傳球),是目前國際電信咨詢機構比較喜用的詞,主要指利用互聯網技術,向網絡用戶提供應用、內容服務,不承擔基礎網絡建設與運營成本的企業,相當于國內互聯網企業的概念。

    ●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這是2004年左右,國內一些運營商提出的轉型方向。但由于3G牌照發放、電信重組等一系列原因,至今還沒有看到系統的、操作性強的權威定義。

    ●信息通信服務:沒有普遍使用,估計該提法是對字面上具有一定模糊性的ICT的過渡性替代。

    ●信息服務業:根據百度百科,信息服務業包括:信息傳輸服務業(電信業)、信息技術服務業、信息資源服務業(主要指信息內容產業)。此定義雖然覆蓋面比較廣,但由于其沒有體現信息服務的本質,基本是一種流于形式的、拼湊的概念。

    ●運營:一般來說,提供有型產品的過程為“生產”;相對地,提供服務的過程則為“運營”。現在的趨勢是將兩者均稱為 “運營”。下文所提的“運營”是前者狹義的概念。

    建議:用“信息運營商”作為擴展定義

    上述的現存概念主要反映了信息通信行業的技術、業務特征,而沒有反映其經濟學內涵。筆者建議用“信息運營商”(Information Operator, 英文縮寫IO)的概念,對傳統的通信運營業的定義進行具有一定理論邊界的擴展。

    “信息運營商”的核心內涵為:利用計算機、通信與廣播等信息技術,提供信息采集、傳遞、轉發、處理、存儲、檢索、利用、安全等服務的企業。其經濟學特征至少包括:具有網絡外部性、邊際成本趨近于零。

    其中,網絡外部性是指對一個用戶來說,某一項產品(服務)的價值,取決于有多少用戶已經在使用該產品(服務)。這里的網絡不是技術的概念,而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即上述產品(服務)可以是任何一個行業的。網絡外部性從一個方面決定了企業對用戶的壟斷地位。邊際成本指的是每一單位新增產品所帶來的成本增量,邊際成本趨近于零決定了企業的規模效應。

    在當今ICT的生態系統中,可以認為“信息運營商”的外延為:信息運營商=傳統通信運營商+平臺運營商+廣電運營機構(網絡+臺)。

    其中,平臺運營商主要包括如搜索、新聞、社交等Web網站,以及如AppStore等具有集中式計算、邊際成本趨近于零的互聯網企業。也可以是GPS、云計算等企業,也可以包括“泛媒體”企業。

    “信息運營商”不包括終端制造商、設備制造商、應用開發商、系統集成商(信息技術服務商);也不包括內容提供商和咨詢公司(即信息內容的生產企業)功能。信息運營商與信息內容的關系,可以用電網和發電企業、電視臺與廣告商作類比。

    在信息生態系統中,之所以選擇平臺運營商與通信運營商合并構成信息運營商的概念,主要不是因為這兩類企業的信息通信技術特征,而是他們的經濟學特征,即他們具有網絡外部性和邊際成本趨近于零的特性。這兩條特性,就是電信企業經歷100多年輝煌以及互聯網企業爆發式增長的秘密。國際電信咨詢機構認為未來“平臺將勝出”,其原因也在于此。

    將傳統的通信運營商與互聯網企業合稱“信息運營商”,并不是忽視這兩類企業的巨大差異(如基礎通信運營商網絡的巨大折舊),而是旨在找出他們的共性因素,從而在未來的產業大整合中獲得理論上的指引。當然,如果信息運營商還需要進行諸如“基礎信息運營商”、“應用信息運營商”等縱向切分,則是進一步劃分的問題。

    按說,類似微軟這樣的軟件企業的傳統盈利模式,實際上也具有上述兩項經濟學特征,這也是微軟成就輝煌的原因,但是在互聯網時代,微軟在分布式計算時代的王位,將讓位于Web、云計算等集中式計算模式(事實上微軟已在進行互聯網轉型)。因此我們仍可以將此類軟件企業排除在“信息運營業”之外。

    在“信息運營商”的定義中,信息技術的描述也是必不可少的,信息技術是保證“邊際成本趨近于零”的必要條件,同樣是信息的采集、處理和傳遞,以紙為媒體的企業(如傳統的報社),其邊際成本是不能趨近于零的。

    “信息運營商”概念的意義

    “信息運營商”將信息運營的概念從通信運營企業,擴展到互聯網平臺和廣電運營企業,是一種內涵的升華和外延的擴展。以此概念作基礎,有利于界定行業邊界以及確定行業重組融合的方向;有利于統一行業內企業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有利于各企業確立發展戰略;有利于行業監管;有利于根據其經濟學特征,設定稅費標準等。

    本文按語部分提到的《意見》要求:要加快相關法規制度和標準建設。初步考慮應著手進行如下工作。

    ——按照信息運營商的概念,重新梳理產業分類;

    ——推動包含廣電、互聯網在內的大《電信法》(也許將改稱《信息法》)出臺;

    ——推動以大信息行業監管為基礎的大部制改革;

    ——重新梳理行業準入制度;

    ——按照責權利的經濟、法律原則,梳理各類信息運營商企業的稅費制度,避免目前互聯網、電信網、廣電網企業的成本扭曲,例如參照網絡接入的差別定價,設定“數據規模訪問收費”等數據訪問的差別定價;



    ——梳理各種補貼、扶持制度,按照經濟學原理,進行產業整合,確保政府有限的資金用在關鍵之處。

    隨著時間的發展,隨著LBS對測繪業的顛覆、亞馬遜(Kindle)對出版業的顛覆、遠程/移動支付對銀行支付的顛覆、遠程醫療對醫院的顛覆、遠程教育對學校的顛覆,“信息運營”或許還會延伸到當今人們難以想象的領域。


    來源:人民郵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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