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工信部在官網上公布了調整后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該目錄從2016年3月1日開始施行,代替13年前的2003版電信業務目錄。新版《目錄》在增值電信業務方面作了諸多調整,就云計算、CDN、即時通信等熱點業務均有明確定義和描述,這對完善增值電信業務監管、促進信息通信業健康發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單獨列出內容分發網絡業務
促進CDN產業健康發展
內容分發網絡(CDN)作為一種新型網絡傳輸結構,通過整合內容資源、優化網絡性能,大大提高互聯網傳輸視頻等內容與應用服務的效率。實際上我國CDN產業發展已經有了一定的規模,除網宿、藍汛、快網和帝聯等專業CDN服務商外,越來越多的互聯網企業開始自建CDN,比如騰訊、阿里、百度、搜狐、優酷、樂視等企業均開始加速建設CDN,主要用于支撐企業自有業務,但目前也開始逐漸進入CDN市場為其他企業提供服務。
近年來,國家發布“寬帶中國”戰略,明確將CDN作為國家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提出了加快發展CDN產業的要求,將優化部署CDN與發展光纖和4G網絡等一起作為提升網絡帶寬能力、改善用戶體驗的重要任務。
在新版《目錄》發布之前,市場上并沒有專門的CDN許可證,市場上既有持IDC許可證的CDN服務商,也有持ISP或ICP許可證的CDN服務商。在管理上,大部分地方通信管理局將CDN業務比照IDC來管理,沒有針對CDN業務的具體管理措施。但CDN的技術實現方式與服務形式較之傳統IDC有較大區別,而CDN作為重要的基礎設施資源,實際上對安全方面的要求更高。CDN業務本身也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比如CDN網絡中存在的大量分發內容副本增加了徹底刪除網上違法信息的難度,再比如國內CDN服務商違規為境外違法網站提供加速服務,將導致違法信息突破國際出入口進入我國互聯網。
新版《目錄》明確了CDN業務內涵,針對CDN業務的相關技術標準和配套監管措施也會在日后相繼出臺,這無疑將鼓勵有實力、有創新能力的企業進入市場,共同推動該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明確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
應對傳統IDC向云計算轉變趨勢
近年來,隨著寬帶網絡、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的快速發展,基于數據中心設施、利用互聯網實現資源靈活調配/共享/協作的相關業務不斷創新業務形態。傳統的IDC相對剛性、封閉,越來越難以滿足當前用戶動態、按需、實時地獲取網絡資源的需求,云計算將傳統IDC資源虛擬化,相對靈活有伸縮性地給用戶提供服務,極大地降低了用戶側成本并提高了資源利用效率。越來越多的傳統IDC服務商開始往云服務商轉型。
為適應市場和業務的發展趨勢,指導和促進相關業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目錄》在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定義中增加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表述,進一步明確了上述業務屬性范圍。
但是,新版《目錄》中的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并不完全等同于云計算服務。當前云計算并沒有非常嚴謹的定義,產業鏈中不同角色對云計算的理解也不盡相同。新版《目錄》中所說的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是指利用架設在數據中心之上的設備和資源,通過互聯網或其他網絡以隨時獲取、按需使用、隨時擴展、協作共享等方式,為用戶提供的數據存儲、互聯網應用開發環境、互聯網應用部署和運行管理等服務。而當前市面上一些虛擬應用軟件云服務(強調通過在線方式提供應用軟件租用服務)并不納入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進行管理,當然也應視具體業務形態按照其他許可進行管理,部分虛擬應用軟件云服務具備較強的通信業務屬性,應對應《目錄》中“信息服務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及“存儲轉發類業務”等進行管理。
細化信息服務業務
實現熱點業務針對性監管
增值電信業務中“信息服務業務”是發展最為活躍的領域,也是市場管理中的重點。當前,該業務以網絡技術劃分業務子類的方式已不適應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因此本次調整以業務的具體形態為基礎,按照信息服務的組織、傳遞等技術特征,將信息服務業務細分為信息發布平臺和遞送服務、信息搜索查詢服務、信息社區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5個業務形態,以更有針對性地推動業務創新,明確業務發展方向。
以前的監管模式是以網絡技術劃分的模式進行監管,但現在來看基于固定電話網絡和移動電話網絡從事信息服務業務的業務形態逐漸萎縮,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卻發展迅猛。比如“趕集網”、“百度搜索”、“微博”、“微信”、“360手機衛士”分別作為信息發布平臺和遞送服務、信息搜索查詢服務、信息社區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的典型業務,業務形態和安全要求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果還是沿用過去的監管思路和手段,顯然是無法適應當前形勢的。
伴隨移動終端和移動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信息服務業務有從網頁端向App大量轉移的趨勢。一方面消費者在微信、微博等熱門應用上投入的時間和精力越來越多;另一方面這些信息服務業務也容易匯聚大量的用戶群。如果對這些貼近用戶的信息服務業務監管不力,極易發生用戶個人隱私泄露、合法權益被侵害和違法信息大范圍傳播等不良事件。
新版《目錄》按照信息服務的組織、傳遞等技術特征細化顆粒度,從而明確許可證所有者的經營范圍,便于監管機構更有針對性地出臺相應的監管政策來規范業務的經營范圍,保障市場發展秩序,保護用戶權益。(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徐恩慶)
來源:人民郵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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