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部委出臺國企分類改革意見運營商考核標準增變數


    時間:2016-01-18





      對于長期處于“雙重標準”監管下的電信運營商而言,《意見》出臺后清晰準確的“自我定位”勢必成為轉型中的重要“推手”之一。


      分類改革大幕正式開啟。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國家發改委2015年12月29日聯合發布《關于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將國有企業界定為商業類和公益類,提出分類推進改革、分類促進發展、分類實施監管和分類定責考核。對于長期處于“雙重標準”監管下的電信運營商而言,《意見》出臺后清晰準確的“自我定位”勢必成為轉型中的重要“推手”之一。


      準確“定位”精細管理


      社科院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國企數量仍在15萬家以上,由于要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目標多元、定位不清、考核沒有針對性等問題,向來是國企發展的“掣肘”。也正如此,業界一貫主張要對國有企業進行分類,但具體怎么分卻眾說紛紜。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研究員袁東明此前表示,國有獨資企業和一些市場化程度已經很高的國企在功能定位、發展方向上都有差異,“一刀切”式革、監管實際上造成了很多不公平現象。


      評論稱,本次《意見》的一大“特色”,就是分類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實現對國企的精細化管理。據記者觀察,《意見》對國企分類給出了明確方向:根據主營業務和核心業務范圍,將國有企業界定為商業類和公益類。另據袁東明分析,央企基本都應屬于商業類國企。其中也可再劃出競爭領域的國企和重要行業、關鍵領域國企。公益類國企主要集中在地方。


      因類施策,避免“一刀切”。《意見》顯示,未來在改革、發展、監管和考核上都將根據企業的不同類別差異化施策。對于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企,著力推進整體上市,對其監管和考核的重點也將集中在提高國有資本回報、規范國有資本運作等方面;公益類國企則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目標,把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作為重要監管內容,考核重點則是成本控制、產品質量、服務水平等。


      國企開啟“差異化”發展


      隨著改革大幕的開啟,不同類別的國企在改革、發展、監管上都將迎來深刻變革。總體來看,未來的改變將體現在五個方面:其一,股權多元化將是改革方向,國企“一股獨大”局面將被打破;其二,充分競爭領域“國有”色彩將淡化;其三,公益類國企監管考核更尊重社會公眾意見;其四,充分競爭類企業重點考核“賺錢”能力,充分競爭領域國企,未來將更多承擔為國家和人民創造財富的職責;其五,“縮回”監管之手,企業擁將更多自主權。


      國資委負責人表示,企業功能并非一成不變,今后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戰略需要,在保持相對穩定的基礎上,適時對企業功能定位和類別進行動態調整。同時,《意見》也給地方操作留下了空間,各地可結合實際合理界定國企功能類別,實施分類改革、發展和監管。《意見》還提出,在研究制定國企業績考核、領導人員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具體方案時,要根據功能界定與分類,提出有針對性、差異化的政策措施。


      國企開啟差異化發展新階段。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李錦評論稱,此次分類有很大寬容度。以“誰出資誰分類”原則,國資委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來分類,強調地區與動態特征,是實事求是的態度,國企改革更有針對性,更符合實際。


      運營商或迎“政策紅利”


      電信運營商作為大型國企,從外部競爭環境到“內部”改革需求,從國際形勢,到國家戰略,近年來一直處于改革的風口。就運營商而言,其“歸屬”劃分目前還有明顯的不確定性。政府的監管也使用了兩套標準。一方面運營商被要求履行在全國范圍內,尤其是西部偏遠地區繼續提供通信產品的普遍服務義務,同時要求保障“提速降費”,為創業、創新提供通信設施基礎;另一方面,國資監管部門又對運營商制定了KPI考核體系,運營商必須每年上繳10%~20%的利潤。


      立足第一身份,運營商必須擔起公益性企業的責任,不斷提升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立足第二身份,運營商又必須具備市場經濟的意識,做好企業管理經營,提高國有資本回報。雙重考核導致了目前運營商陷入疲于應對的被動局面。


      定性不確定不僅是惡性競爭的導火索,也是行業不均衡態勢擴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所帶來的直接后果,即為“一家獨大”局面嚴重化。為完成考核指標,對于西部偏遠地區的投入必然捉襟見肘。另外在少數地區,業務發展的關鍵階段,運營商之間甚至上演“全武行”。


      電信企業改革的首要問題即為“定位”,只有把角色確定下來,才能發揮好運營商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的作用。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王春暉教授也指出,在對通信類國企進行分類管理時,應考慮到信息通信類國企在打造“互聯網+”基礎設施方面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對于處在改革前沿的電信運營商而言,考核標準增變數,政策利好可期。改革將有更大的“助推力量”。


    來源:通信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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