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信息行業的快速發展,云計算等新業務不斷涌現,相關財稅政策需要進行相應調整。根據調研情況,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關于云服務成本的確認。云服務模式一般先由電子信息企業建設云計算中心,然后為用戶提供一體化云服務并收取服務費。對于同樣一筆云服務收入,成本計量方式不同,金額差異較大。目前成本計量方式主要有:整體計入、按照開機數量比例計入、按照計算能力比例計入、按照存儲空間比例計入等。由于云服務是基于互聯網的相關服務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其最大的特點是計算能力作為一種商品通過互聯網進行流通,因此按照計算能力比例進行分攤更加符合互聯網產品的特征。
二是關于政府科研補助在報表中的列示。現行會計準則規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營業外收入。由于電子信息行業企業研發投入較大,研發產出即相關產品銷售可能跨越多個會計年度,而且政府補助一般都是針對企業研發活動,可以視為對研發投入及成果的回報。因此,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建議在支出類中單設研發支出科目,在收入類中單設政府研發補助收入科目,同時反映企業研發力度和政府支持力度。
三是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會計處理。財政部、國稅總局于2014年發布的《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但是,在會計處理上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會計處理應與稅法保持一致,另一種則認為會計處理應不受稅收優惠政策影響,會計與稅務的差異作為時間性差異,在相關年度進行納稅調整。建議對兩種會計處理方法予以明確,使政策執行在行業內保持一致。
四是關于軟件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財政部、國稅總局于2011年發布的《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為進一步促進軟件產業發展,推動信息化建設,實行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但是,文件對增值稅附加稅如城建稅等未提及,即該稅種仍應執行財政部、國稅總局《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規定》,對附征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為充分體現對軟件高科技企業的鼓勵,建議同時免除軟件產品增值稅附加義務。
五是關于政府撥款中課題經費的開支范圍。2006年出臺的《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和2009年出臺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課題經費不包括人員經費如工資薪金。在電子信息企業中,研發人員是企業的核心資源,研發人員薪酬在專項經費特別是課題經費中所占比重日益提高。為體現行業特點,加大扶持力度,建議對科技企業課題經費細化分類,結合課題特點納入研發人員工資薪金支出,使研發支出結構與課題支出結構口徑一致。
來源:中國財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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