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通信短信息服務行為,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短信息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工信部日前公布《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要求,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電信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經營短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短信息服務的網絡或者業務接入服務。
根據《規定》,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短信息服務規則,并將與用戶相關的內容通過服務合同或者入網協議等方式告知用戶,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短信息服務需向用戶收費的,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計費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電信標準,并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準、收費方式和退訂方式等。
針對商業性短信投訴多的現狀,《規定》對商業性短信息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用戶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說明擬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的類型、頻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戶未回復的,視為不同意接收。用戶明確拒絕或者未回復的,不得再次向其發送內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通過其電信網發送端口類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保證有關用戶已經同意或者請求接收有關短信息。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向用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應當在短信息中明確注明短信息內容提供者的名稱。
《規定》要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聯系方式,接受與短信息服務有關的投訴。用戶認為其受到商業性短信息侵擾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投訴或者向舉報中心舉報。(王春艷)
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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