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電信行業改革回顧與展望


    作者:云晴    時間:2014-06-25





      2014年初以來,國內電信市場不斷釋放出政策調整的信號。從放開虛擬運營市場、引進民資進入該相對市場、成立鐵塔公司做類似橫向切割、直至最近的放開價格管制,這些事件都在不同程度上體現了放松政策管制在意識形態上已經逐漸占據主導地位。在此指導思想下,競爭格局調整、產權結構調整、電信政策改革等方面多種舉措都在不同程度的推進。放松政策管制只是手段,在這些舉措或是舉措計劃后面,如果不考慮政治因素,最終的目標還是消除壟斷、提升行業效率,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與此同時,中國電信市場的政策改革路徑雖然經歷了政企分開、引入競爭者、縱向切分、橫向切分等階段,但距發達國家的行業效率相比仍有較大差距。總體而言,中國電信行業改革到目前為止呈現出如下特點:自然壟斷觀念逐漸淡化,電信市場結構仍有待改善,產權結構較為單一,監管機構效用仍需提升。在這一背景下,解讀分析近期放松政策管制對行業產生的影響,預測行業下一步發展走向很有現實意義。



      從追求社會稀缺資源的最佳配置方式的經濟學角度看,政府干預的經濟合理性是建立在效率的標準上的。政府干預的必要性在于它是否能夠補償市場失敗所產生的效率損失。如果在效率與平等之間存在一種替代的關系,也就是說,如果公共部門的增長要以犧牲經濟增長作為代價,從而使得公共部門的增長最終導致生活水平增長緩慢,那么政府干預就失去了其合理性。這一意識形態的出發點是當前電信行業領域放松政策管制的理論基石。當前的放松政策管制有些類似于70年代西方石油危機后經濟理論由凱恩斯主義(政府應該對社會經濟活動采取合理干預)轉向新自由主義(應該取消以需求管理政策為基礎的國家全面干預經濟的政策)的情況。然而,簡單的把這一改革的動力歸結為經濟因素或是其他外部環境因素是不正確的,其過程受到更多綜合性因素的影響。在社會實踐中,盡管很多國家都經歷了自由主義-〉凱恩斯主義-〉新自由主義的發展歷程,但因為對效率和公平平衡點選擇的不同(受到意識形態的影響),各個國家的電信管理政策改革呈現出各種不同的形態。例如美國社會以個人主義為中心的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決定了其對政府干預社會事務的難以接受,最終的結果是國家對公共管理事務采取更多的松綁的態度;而在德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意識形態決定了其更多會關注到社會公平的問題,因此在德國的電信政策呈現出市場力量和政府管理力量均發揮出重要作用的態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方面,由于放松政策管制步調或程度未能合理把握而造成市場失靈,影響行業健康成長的案例仍有出現(例如法國歷時長久的價格戰,隨后爆出網絡無法承載業務癱網、業務數據泄露等體現服務質量下降的狀況)。另一方面,政府干預帶來存在價格扭曲,出現價格偏離成本。在市場競爭壓力的作用下,市場參與者的利潤動機在占領市場出現了一些非市場化的手段,影響到整體社會的效率。電信這一公共基礎設施領域的改革一直充滿爭議。



      我們可以從電信市場的自然壟斷性、電信市場的產業結構、產權結構及管制政策等方面,對這一系列放松政策管制舉措可能帶來的變化情況作分析和評價,并結合實例進行比較說明。



      1.電信業務市場的自然壟斷性問題;



      傳統支持電信領域管制的觀點認為電信行業具有自然壟斷性,也就是說由于大規模的投資沉沒成本和規模經濟,行業中存在適度的壟斷才是有效率的。然而,在電信行業與其它信息行業發展融合日益深入的同時,這一基礎發生動搖:首先是多種技術的并存,每一種技術實現都存在其比較優勢,多家企業提供生產手段和產品呈現更多的異質化,壟斷不能帶來成本效率;其次網絡建設和互聯的成本隨著技術的發展大大降低;再次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電信服務的替代服務更為豐富,這導致的結果是需求曲線更為平坦而有彈性,這樣市場的自然壟斷性在需求角度受到了削弱。



      在價格領域支持放松管制的觀點認為:價格管制在復雜的電信業務市場效果并不樂觀,基礎電信業務領域各種方式的降價和變相降價屢有發生,資費管制的失效已成為常態。因此長遠來看需要放松電信資費管制,讓市場發揮力量,形成滿足運營商激勵相容條件的資費。



      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說明市場監管者對“壟斷”不同解讀可能會采取的舉措。2011年,美國第二大運營商at&t公司計劃對第四大運營商T-Mobile采取收購政策。當時,擁有9550萬無線用戶,T-Mobile擁有337萬無線用戶,兩者合計將達到約1.29億用戶,因此,兩家公司合并后將產生一個美國規模最大的運營商。從用戶規模角度來看,美國電信市場的壟斷程度可能加劇。但作為監管部門的FCC仍然對這次并購行動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原因是面對當前新形勢下的電信市場,如果監管部門只考慮市場壟斷的因素,此次交易顯然是不合理的。但對FCC而言,它需要把這次交易放在整個產業的發展環境中,對其綜合影響進行審查。2010年3月,FCC公布國家寬帶計劃細則,目標是在此后十年內,達成為90%的美國家庭提供100Mbit/s的寬帶網絡的目標。2011年美國國情咨文中也提到:“在接下來的5年之內,我們將使‘企業在覆蓋美國98%的范圍內部署4G網絡’成為可能。這不僅關系到一個更快的網速和更少的掉線情況,而且還關系到更好地將美國每個地方與數字時代相聯系起來。”也就是說,FCC當前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更好地協調,使at&t成為美國移動寬帶戰略的具體落實者,進而構建良好的產業生態,實現國家寬帶戰略。因此是否需要給它賦予一定的“資源壟斷”地位,FCC并不簡單教條地做了深入的分析。



      目前的電信市場的自然壟斷性隨著技術、產業、競爭對手的發展呈現出逐漸弱化的趨勢。因此放松政策管制具備良好的現實基礎,然而對“壟斷”的理解還需更多角度。



      2.電信市場結構是否合理;



      HHI(HHI指數,(Herfindahl-HirschmanIndex)是度量產業部門的市場集中度的指數。其計算方法是把某一部門的每一家企業在市場上的份額平方后求和,其計算公式為HHI=∑Si2,其中Si系第i家企業在某一部門中的份額,HHI介于0和10000之間,數字越小說明集中度越低,反之則說明集中度越高,當HHI指數為10000時,說明市場中只有一家廠商。)



      觀察中國電信市場的HHI值可以看出壟斷情況的變化。1998年的縱向拆分使得HHI從接近10000降低到7000左右,市場形態也從一個完全的壟斷市場變成了部分競爭市場。然而此后,在2000年-2006年間經歷了橫向拆分,HHI的變化并未如預期明顯。2000年HHI值為4442。2002年的橫向拆分帶來HHI急劇下降到2865,這說明當年的重組拆分對市場的壟斷集中度還是有所改善。隨后到2005年,HHI基本維持未發生大的變化。2006年,HHI升高到3034,重組效應已經基本讓位給市場競爭效應。因為移固替代的市場趨勢明顯、中國移動手握移動牌照而在縱向市場中相對的壟斷地位造成HHI反而提升。電信市場壟斷度并未如預期得到有效的下降。目前的市場結構仍然很難說是有效競爭的。



      對市場結構的調整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引入民營競爭主體,與壟斷運營商形成競爭——類似目前引入虛擬運營商的動作,但效果還有待觀察;二是引入國外電信運營商與壟斷運營商進行競爭,目前該種形式在國內甚少使用;三就是通過橫向或是縱向拆分的方式形成運營商合理的競爭格局。



      在市場格局調整方面,我們可以參考以下日本的經驗:1997年,日本NTT被拆分為四個公司:1個控股公司,2個本地公司和1個長途/國際公司。到1998年6月,日本形成了5個主要的本國公司集團(NTT、DDI、TTnet、日本電信集團、KDD/toyota)和3個外國公司。外資也在放松管制后(1998年日本取消外資進入電信運營的禁令)進入日本電信市場,例如WorldCom、BT和GlobalOne等。目前日本已經逐漸形成NTT、KDDI和軟銀三強鼎立,eMobile、IPMobile隨后,以及眾多中小運營商為外圍形成的“寡頭壟斷,大中小共生”的市場格局。競爭環境的營造和產業結構的合理使得日本成為了全球最早提供3G技術的國家,也是目前全球應用通信技術最為成熟的國家。



      3.產權結構的合理性;



      我國電信部門并沒有形成多種所有制形式的電信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格局。雖然采取了海外資本市場上市的形式,形成了多元化的產權結構,但國有股份占有控制地位的情況基本沒有發生變化,尤其是民營資本難以進入基礎電信市場競爭。



      國際上電信企業產權結構改革基本采取兩種模式:一種是對在位的壟斷運營商實施完全民營化,也就是說通過產權改革后,企業的控制權交給民營經濟;另一種是對運營商進行部分民營化,即國有運營商的國有股份減少,但是控制權依然屬于國家。



      我們可以觀察一下產權結構調整比較徹底的英國電信市場的情況。1984年,在撒切爾夫人公共設施私有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英國通過《電信法》,廢除了英國電信在電信產業的獨家壟斷經營權,允許私有化。同年,國營的英國電信公司改為英國電信股份公司(BT),并出售了該公司51%的股份;接著1991年英國政府又出售了48%的BT股份,使得英國最大電信公司全部民營化。隨后英國電信市場全部開放,并取消電信業務許可證制度,改為備案制度。



      目前國內基礎電信運營商中國有股權占據絕對控制地位,且一股獨大現象較為嚴重。在這樣的情況下現代企業制度難以建立,結果就是國有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和支配地位的濫用時有發生。在這樣的情況下,引入多元化的投資主體,建立產權多元化的格局勢在必行。



      4.管制機構及管制政策的有效性



      縱觀國際,很多國家對電信行業的監管都經歷了政府直接運作公共事業、政府管制企業、成立獨立監管部門等階段。在這一系列的改革過程中,政府對管制松緊程度的理解、政府與產業的關系、政府與被管制對象的關系都有不同程度的變化。



      以英國電信改革情況為例,2003年7月17日,英國議會批準通信法草案,將原有5家監管機構融合為一家——OFCOM,以應對產業融合的趨勢,提供統一的監管。在3G發展的初級階段,OFCOM擔當的是產業監管者和市場秩序維護者的角色;在3G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后,OFCOM的角色又轉變為幫助運營商拓展用戶市場,推動產業發展的角色。當時英國電信(BT)在英國固話市場占據了壟斷性的市場份額(73%)。為了限制其壟斷地位并減輕的監管負擔,OFCOM出臺了一系列限制BT在寬帶市場上壟斷的政策,并于2014年提出分拆BT的建議,即將其網絡部門BTWholesale與BTRetail分拆。BT當時提出了幾點反對意見:阻礙技術創新發展動力,影響英國21世紀網絡計劃(類似國家寬帶計劃),同時通過主動開放網絡給競爭對手(即提供公平接入)同樣可以實現削弱壟斷而無需分拆等等。OFCOM最終接受了BT的建議而沒有實施拆分,但這一舉措提升了BT所面臨競爭的劇烈程度,使得政府對壟斷者的管制更為嚴格——這在實現更有效率電信市場的同時,提升了BT的活力和實力。



      而在美國,20世紀30年代出現了空前的經濟危機,在這種惡劣的經濟環境下,為了保障新興的電信業平穩發展,根據1934年《電信法》,美國成立了聯邦通信委員會(FCC)。美國的政治體制特征直接制約和影響著FCC的性質和運作。2001年9月13日,為應對三網融合的要求,FCC將內設的公共電信的監管機構與有線電視的監管機構合并,統一設立了一個“競爭監管局”,融合后的新機構將電信、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統一納入監管范圍,統一政策,統一監管。至此,FCC在監管定位和監管政策方面有了顯著的變化。



      以歐盟為例,各個成員國設立的管制機構不僅獨立于企業,也獨立相關的政府部門,管制權力來源于立法,向國會等立法機構負責,經費來源于頻率、碼號等管制收費或是財政撥款。



      上述例子都可以看到,獨立管制機構的設立和相應立法工作的完成,是各國認為有效管制的重要基礎。然而中國在電信管制機構設置方面,一直由政監合一的政府組成部門實施電信管制,職能具有多重性而缺乏獨立性。另一方面,中國的電信管理政策最多體現在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中,電信監管運營沒有完全納入法制化的軌道。而從其它國家放松政策管制來看,如果缺乏科學合理的配套管制政策,在競爭和產權改革方面的政策推進,可能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5]



      基于上述討論,我們可以對近期出現的幾個放松政策管制事件進行解讀和分析:

      放開虛擬運營市場、引進民資進入


      虛擬運營商的出現,將會給傳統單純的運營商電信市場的用戶數、ARPU及離網率等幾項指標發生巨大的變化。不同國家因為市場環境、競爭態勢和政策監管思路不相同,移動虛擬運營商的發展狀況有著巨大的差別。



      從目前對歐洲和北美市場的觀察情況來看,大部分的移動虛擬運營商采用的商業模式還是針對低端的預付費話音或者短信市場。這種簡單的商業模式雖然能夠幫助運營商以批發的方式銷售話務量從而更好地形成規模效應,降低邊際成本;但卻同時可能形成對主運營商的競爭壓力從而帶來如上提到幾項關鍵業務指標如ARPU及離網率的變化。所以這種運營商對這種商業模式是持非常審慎的態度的。然而如果運營商和虛擬運營商(尤其是那些在某特定領域內具有非常強的品牌效應和深入的服務的虛擬運營商)如果能夠將眼光從價格上挪開,而更多的去關注增值業務的話,虛擬運營業務將有可能成為運營商一個低投入高回報的市場。我們可以簡單看幾個例子:BoostMobile在2005年將其關注點放在年輕人市場,在一個季度內就實現了30萬用戶的最快客戶增長率,與此同時,因為對push-to-talk業務的捆綁,它還成功地實現了預付費業務的高ARPU。法國市場上的移動虛擬運營商VirginMobile將其主要用戶目標群體確定為27歲至31歲的年輕人。這一群體盡管打電話的開支低于用戶平均水平,但他們發送短信的條數卻是平均水平的5倍,他們平均每月發送的短信數高達243條。



      英國電信運營商Orange2011年目標是新增達到20家移動虛擬運營商。Orange期望通過這一舉措在垂直方向上深入其移動通信市場。其中的例子有作為固定運營商的Unicom希望針對其現存的8萬B2B客戶提供移動業務;Catalyst希望提供給特定客戶群如學生、少數族裔和中小企業提工移動話音業務;AxisTelecom則為1萬4千名居民和商業客戶提供移動話音業務。Orange批發業務、商業拓展和合作伙伴部門負責人MarcOverton評論道:“我們在成為虛擬運營商網絡合作伙伴方面具有很大的決心,近期完成的交易顯示了我們在這一戰略指導思想上的成功”。



      虛擬運營可能會是一種變通的非常好的有序競爭方式。也就是說,在網絡層面,一些相對稀缺的資源例如網絡、號碼資源、頻段資源等保證一定的壟斷性以確保不因為重復建設造成的低效率;在業務和服務層面,放開充分的競爭以確保市場參與者必須具備足夠的效率才能生存,這種效率的提高給客戶提供的就是實實在在低廉的價格和優質的服務。



      尤其是在3G/4G時代,隨著業務的復雜性、參與業務各方專業程度不斷的加深以及商業模式的不斷創新,運營商“包打一切”的傳統模式似乎面臨著越來越大的挑戰。與此同時,更為豐富的網絡拓展能力、更低的數據業務成本及種類更為繁多的業務類型為更多組織成為虛擬運營商成為了可能。與原先2G時代虛擬運營商主要做的是通過折扣價實現渠道的拓展不同,3G時代虛擬運營商可以做更多的事情。類似廣播媒體、音樂公司、固定業務運營商(尤其是那些希望應對移動替換固定趨勢的運營商)和商業客戶解決方案提供商都成為了移動虛擬運營的候選者。在這一市場上的先導有比如法國廣播公司NRJ(計劃投入音樂下載服務)、運動類的內容提供商ESPN(計劃在美國提供多媒體運動信息)等。我們可以看到,由于移動虛擬運營商都擁有知名的品牌、強大的分銷渠道以及富有經驗的營銷力量,而且他們當中的一些企業自身還經營著一些較有特色的服務或業務,這些特色服務可以幫助虛擬運營商們將通信服務與運營商的傳統服務捆綁,提供給客戶更大的價值。



      目前虛擬運營市場上可能將會出現的情況基本上是這樣:作為市場領導者的運營商通常會采用這個戰略來實現對特定市場的滲透(例如特定年齡段客戶群),或者實現對多媒體業務的推動。作為市場跟隨者的運營商通常會采用廣泛拓展虛擬運營商的方式來蠶食市場份額。



      作為政策監管部門,特別需要改變虛擬運營商就是關注于低端市場,采用低價策略獲取市場份額的認識。研究專業的媒體公司、內容服務商等業務開展中實際上價值鏈中“應該”的主導環節作為虛擬運營商的可行性和優劣。當然,如果政策監管部門對移動虛擬運營商的進入進行管制的話,必然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標準和規范,比如確定接入費、接入條件、服務質量保證標準等,而這些又都必須充分考慮到頻譜資源利用的有效性、入網許可以及移動虛擬運營商的投資,其相關管制難度是很大的。



      一般認為,引入虛擬運營商政策,可能會對運營商提出更多挑戰。其實,對行業管理者而言,該政策所提出的挑戰也非常高。他們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是,一方面如何很好協調好作為國家信息戰略的具體落實者的運營商,構建良好的產業生態,投入足夠的資源來實現國信息戰略;另一方面如何通過虛擬運營商帶來行業活力,實現效率助推器的作用。這兩方面的考量,缺一不可。如果偏重于保證運營商利益而放松政策管制不夠,可能會造成引入虛擬運營商政策的無功而返;如果引導和監管不足造成行業惡性競爭,有可能會導致出現短期內的市場價值急劇下滑而導致行業發展的倒退。

      成立鐵塔公司做類似橫向切割引起的網業分離探討


      國家鐵塔公司成立消息傳出,引出了改革電信運營體制改革更為深入的討論。2013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從產業供給、國內需求及市場環境等方面提出若干切實可行的政策建議,將信息消費提高到國家戰略層面。信息行業發展時至今日,許多問題的出現已經超出了業務發展領域。更多時候社會面臨的是一個行業革新、如何在新的產業發展外部環境下,充分考慮產業特點和發展階段,尋找到能夠最為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的途徑。



      支持網業分離的觀點認為:基礎網絡架構尊重自然壟斷的行業特性,而之上的服務和業務則放開競爭。[6]這種觀點的一方面是為了最為充分的利用社會資源,做到對重復投資重復建設的杜絕;另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從業者“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狀況,通過打破壟斷,實現管道中立,開放服務業務競爭來打造新的產業。這里頭可以分離的實際上還不僅僅是移動通信網絡中的基站,還有例如基礎網絡支撐服務、基礎數據技術支撐服務產業、內容服務產業等。據筆者觀察,這種管理思路在國際上有不少電信產業發達國家所采用。比如美國,基礎電信網絡的建設所有者和其上的業務服務提供者兩種角色是分開的比較清晰的;即使是在基礎電信網絡和服務提供者均屬于同一公司DeutscheTelekom的德國,也需要根據網絡中立的原則給競爭對手提供基礎網絡接入。

      美國非常重視構建自由開放的市場競爭體制,因此在美國管制政策的設計對行業壟斷的打擊作用是明顯的——也就是非價格性的行業壁壘基本上都會第一時間采取“拆除”的思路。1994年,克林頓政府提出“全球信息基礎設施行動計劃”,鼓勵私營部門投資,為所有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提供開放的網絡通道以及保障普遍服務。1996年進而提出“新一代互聯網計劃”,積極扶植對新一代互聯網及應用技術的開發,以此保持美國在互聯網方面的優勢。布什總統時期,美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為新的內容和在線服務提供免稅政策”體現出其鼓勵民營企業參與信息服務提供的指導思想。[7]另一方面,美國電信市場和世界上大多數電信市場一樣,互聯網企業、媒體企業這些非傳統的市場勢力都紛紛進入電信行業的競爭行列中。電信運營商一方面需要面對這些實力強大的新入者帶來的內容運營、全業務捆綁等的競爭,另一方面又要投入大量的力量保住自己在傳統市場升級方面的優勢,無形之中運營商需要更多的密集資源保障。國家需要通過高速網絡建設保證對經濟的帶動作用,但又不能夠對運營商做類似于計劃經濟的安排。美國國情咨文中提到:“在接下來的5年之內,我們將使‘企業在覆蓋美國98%的范圍內部署下一代高速無線網絡—4G網絡’成為可能。這不僅關系到一個更快的互聯網和掉線情況更少,而且還關系到將美國每個地方與數字時代相聯系起來。”[8]這種情況下,如若不是采取網業分離的思路,運營商的角色就會比較尷尬——這和我國傳統運營商的定位情況有所不同。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運營商同時承擔了國家通信服務基本服務提供(政府機構特性表現得較為明顯)和與市場上豐富的應用競爭,為客戶提供豐富的通信信息服務(企業特性表現得較為明顯)。這與經歷了私有化和放松政策管制后的歐洲國家采取網業分離的背景情況是很不相同的。



      我觀察到針對此消息存在一種觀點:這是一種變相的“壟斷”。也就是擔心國家基站公司會濫用其對網絡資源的壟斷地位,可能會阻礙包括電信運營商在內的所有提供網絡信息服務的行業參與者。這一點的關鍵,我認為是在國家對基站公司的定位是否準確、監管邊界是否劃分準確、管制是否到位等問題。



      網業分離在技術上還需要回答一個“網絡中立”的問題。這個概念近年來由于互聯網網絡資源的大量消耗,同時建設網絡資源的基礎網絡架構服務商沒有獲得相對應的利益而成為一個熱門的討論問題。然而其引申前的本意是“法律規定任何電話公司不得阻礙接通非本公司用戶的電話。”也就是說,在網業分離這個模式中,無論基礎網絡是誰建設的,都需要保證給所有游戲的參與者提供一定標準的服務接入而不得設置阻礙。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WhoControltheInternet”的作者Tim Wu稱:我們最終所面臨的問題是亞當斯密曾經面臨的,即在那些所謂“載體”或者說是基礎建設--道路、溝渠、電纜、鐵路和互聯網--中,應該有著特殊的運行原則嗎?自從17世紀以來,我們就強烈的認同一個觀點,即基本的交通和通訊網絡應該屬于公眾利益范圍內,而不得對個體有所差別,因為有太多的東西依靠與此,它催化整個產業。只要你還是認為互聯網更像是一個高速公路而不是快餐店,它就應該在它所負載的東西上保持中立。實際環境中,迫于利益追求不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具備Tim Wu這樣開放性的意識——又或者說像他那樣站在第三方中立立場上更具有可能的不帶有預設立場的認識,其實并不太容易。如果這一條判斷成立的話,作為行業管理者,需要費些心思對這四個字進行研究,從標準到實施中的細節,都需要有仔細的考量。

      電信行業放開價格管制


      放開價格管制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價格的自動調節作用,但其中的要點是需要界定好自然壟斷特性業務領域和競爭性業務領域的范圍,并有針對性地采取不同的管制政策。這樣能夠有利于減少垂直一體化企業在自然壟斷性領域內實行高價策略,而在競爭性領域內實行低價策略,進而實現交叉補貼。與此同時,價格放開不至于影響到普遍服務的提供。例如在美國,主要的普遍服務項目表現為向低收入者提供的某些基本服務,以及向高成本地區(農村或是偏遠區域)提供服務。在考慮提供好普遍服務的基礎上,美國電信監管部門對電信資費不予管制,由運營商自定資費標準。但該標準不能影響消費者權益,不影響公共服務目標,否則運營商可能會被起訴。



      總而言之,在自然壟斷觀念、電信市場結構、產權結構調整、監管機構改革等多個方面的都進入了具體的操作階段。這些改革舉措勢必反過來對電信領域的意識形態產生深刻的影響。這或許會成為未來中國電信改革歷史的重要轉折時分。


    來源:labs 作 者:云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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