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國內各家移動虛擬運營商相繼發布了自己的定制化服務、品牌與經營理念,虛擬運營的概念在TMT行業內外日趨火爆。眾多人士就虛擬運營的發展趨勢紛紛發表觀點,其中有不少專家針對有些人把虛擬運營商描述為一個“顛覆者”、“革命者”和“狼來了”提出了不同看法,認為虛擬運營商應當理性發展、合規運營,不可虛火太旺。
筆者認為,移動虛擬運營商應當做好基礎調研工作,準確定位自身在新電信時代產業價值鏈中的角色,制定“應用為王、理性合規、風險可控”的戰略發展目標,合規經營,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是電信分類目錄中一項許可電信業務,除了不涉及網絡資源,其運營模式和所涉及的問題與基礎電信運營商基本相同,因此虛擬運營商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和《電信服務規范》的要求和標準合規運營,提高電信服務質量,維護電信用戶合法權利,不得從事任何不正當競爭。
電信市場競爭中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是競爭機制的兩種消極后果。競爭過濫引發不正當競爭,限制競爭則引發壟斷。壟斷在限制競爭的同時,又加劇了不正當競爭手段的運用。在我國電信領域里,不正當競爭行為已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已造成了一系列嚴重的消極后果。這些消極后果是競爭機制本身所無法克服的,這就要求電信市場監管部門對競爭秩序進行必要的干預,以排除妨害競爭的不正當行為。目前,電信監管部門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四大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是競爭中的商業賄賂行為。要嚴格禁止虛擬運營商在經營活動中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向交易相對人或有關人員行賄,引誘對方作出有利于行賄者的行為。必須禁止通過商業賄賂促成交易或取得經營便利以擠掉同業競爭者或實現更高的市場占有率的行為。
二是競爭中的商業詆毀行為。移動虛擬運營商在市場培育期首先應當建立商譽和品牌。商譽是社會對其給予的積極評價。這種評價主要側重于兩大方面:一是對移動虛擬運營商的經營理念、經營方式以及管理水平優劣的積極評價;二是對虛擬運營商的商業道德、產品種類、服務質量、應用服務功能質量以及電信資費水平等的積極評價。因此,要警惕市場競爭的失敗者采取非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對競爭對手的產品質量和社會形象進行貶低、詆毀以及誹謗。這樣的行為,不但嚴重侵害了競爭對手的商譽,也嚴重干擾了正當的電信競爭秩序。
三是競爭中的掠奪性定價行為。無論是基礎電信運營商還是虛擬運營商都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提供低于成本的電信業務或者應用服務。筆者建議,在虛擬運營商的培育期階段,國家應適當地給予虛擬運營商一定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尤其要限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基礎電信運營商實施掠奪性定價,排斥虛擬運營商的競爭。
我國《電信條例》所禁止的電信掠奪性定價的行為,是指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電信業務或者服務。這與《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內容基本一致,主要集中在“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和“低于成本提供電信業務或者服務”兩大方面。筆者認為,構成電信掠奪性定價至少應當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即電信運營商必須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主觀上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低于成本銷售的行為以及影響了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
四是競爭中的交叉補貼行為。淡化電信業務,強化行業應用,并實行交叉補貼和成本轉移,可能是我國移動虛擬運營商快速發展的主要手段。我國《電信條例》第42條專門針對“交叉補貼”作出規定:不允許不同業務之間進行不合理的交叉補貼。但是《電信條例》沒有就何謂“不合理的”行為作出規定。有人認為,這里的“不合理的”就是指有損于競爭對手的擅自降低有競爭的電信業務的資費標準,搶占市場,其虧損部分由其他業務收入給予補貼的行為。
《電信條例》中所謂的交叉補貼的“不合理”性,并不是說所有的交叉補貼都被限制,只有確認是不正當競爭的交叉補貼才會被禁止。不正當競爭的交叉補貼,通常是對競爭性強的業務低收費,對競爭性弱的業務高收費,達到交叉補貼的目的。建議監管部門應當針對主導的電信運營商,或者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信運營商在交叉補貼方面加強管控。
建議盡快向社會公布《電信法》(草案)及其立法進度,廣泛聽取廣大電信消費者和電信產業鏈各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尤其在電信立法中要加大對用戶權益和用戶信息安全的保護以及互聯網時代不正當競爭的規制,以適應新電信時代的監管需要。
來源:中國信息產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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