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字技術發展,集合人臉識別等應用輔助文旅服務已成為普遍現象,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的背景下,人臉識別技術對于提升行業的“數智化”水平、促進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

▲ 今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一起“商場攝像頭偷走人臉信息并牟利”的案例,再一次掀起大眾對于人臉信息被濫用的熱議和恐慌
科技進步使得互聯網應用越來越“智慧”,為人們生活帶來諸多便利,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由此帶來的個人信息泄漏等隱患不容忽視。去年一則《為保護個人信息,戴著頭盔去看房》的新聞,令大眾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的質疑聲音越來越多。今年央視“3·15”晚會曝光多地裝有人臉識別系統監控攝像頭的商戶在未告知或征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偷偷獲取客戶的人臉識別信息,再次將人臉識別技術帶到大眾輿論的聚光燈下。
人臉識別廣泛應用
大眾對于人臉識別技術并不陌生,這一技術應用場景日益廣泛,刷臉乘車、刷臉支付、人臉識別尋親、刷臉入場、游戲驗證……人工智能的發展使人臉識別技術融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大部分情況下,人臉識別比肉眼識別更準確,速度更快,其精準性和高效性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了社會治理成本、提高了治理效能,同時也為商品交易和服務帶來更為便捷和及時的消費體驗。
尤其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背景下,諸如人臉識別驗票等智能應用憑借高效便捷、無接觸服務等優勢,迅速成為國內旅游景區的標配。不少酒店還采用自帶人臉識別功能的刷臉收銀機。在刷臉收銀機的人臉識別攝像頭前站定一秒,就能通過人臉識別進行人證對比和身份核驗,整個過程無接觸、便捷省時,也能降低有人盜用身份證登記入住、進園的風險。

▲ 2020年ChinaJoy人臉識別實名制入場核驗現場
記者了解到,人臉識別同時也是演出行業無紙化入場解決方案之一。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到線下演出,一方面可以提升現場核驗環節的效率,避免出現擁堵、排隊等安全隱患;另一方面,實現了人票證的統一,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可以保證可記錄、可追溯,便捷、無接觸安全觀展。大麥數據顯示,2020年1月至12月,6.7萬場演出采用大麥無紙化實名制解決方案,500萬人次選擇電子票觀演。其中,2020年8月新冠肺炎疫情后國內首個大型線下超大規模會展——第十八屆中國國際數碼互動娛樂展覽會就采用用戶線上實名制購票,線下刷身份證比對人臉核驗入場的方式,核驗均值1.5秒/人,開創了國內實名制入場規模新高。
利與弊仍存爭議
盡管由于去年疫情的特殊原因,人臉識別技術在各個場景加速、廣泛應用,但這一技術最早要追溯到2010年,當時Facebook(臉書)對人臉識別功能的啟用,使人臉識別開始走向個人,2017年隨著蘋果手機推出人臉識別功能,這一市場開始火爆。前瞻產業研究院數據顯示,2010年至2018年,中國人臉識別市場規模逐年增長,年均復合增長率達30.7%,預計2024年市場規模將突破100億元。
龐大的市場空間吸引著更多投資者進入,這一領域的專利數量不但逐年攀升,大批企業也在投身于這一技術的開發和推廣。人民啟信數據顯示,目前全國共有人臉識別相關企業超過1.7萬家,其中擁有相關專利技術的有7000余家,上市公司135家,高新企業5515家,小微企業7130家。
雖然經過多年技術發展迭代,但是大眾對于人臉識別這一應用的普及仍帶有一定的疑慮和擔心。作為酒店住客,孫曉云發現如今使用電梯選擇樓層只需“刷臉”,在多家酒店入住,不用掏出房卡就可以通過人臉識別判斷客人身份。即便省去了一些麻煩,但也讓孫曉云感到一絲不安:“我的信息會不會就這樣被掌握、被共享?”而這樣的擔心并非只存在孫曉云一人身上,有調查顯示,超過六成的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存在濫用趨勢。孫曉云對記者表示:“如果說像飛機、高鐵以及各大景區等需要刷臉,屬于驗票、安檢以及疫情防控的必要行為,技術背后所依賴的大型公司可以令消費者比較放心,那么像一些小微企業所采用的人臉識別技術在更多領域的應用,是否必要且具有安全性?”

▲ 人臉識別技術使用主體應守住安全與責任底線
近期,一些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引發網絡熱議,人臉識別成為隱私保護最關注的話題。在前不久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提交了《加快構建人臉識別技術數據監管體系》的提案,他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是雙刃劍,管理不好會帶來隱患。人臉識別領域存在一些問題,包括人臉識別數據存儲缺乏安全管理,人臉識別技術被濫用的趨勢越來越嚴重,行政監管體制不健全。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范世乾此前接受采訪時表示,“便利”與“濫用”僅一墻之隔,需要明確的是,“技術本身是中立的”,目前人臉識別技術在社會各個方面的應用都極大地便利了生產和生活,大眾對于人臉識別技術的擔憂主要來源于技術的濫用以及由此帶來的個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和利用的風險。
正向應用需多方合力
記者了解到,在酒店入住、現場演出票證核驗等環節中使用到的人臉識別技術,其背后涉及的隱私和數據都已在相關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充分保證了用戶數據的安全。在業內看來,明確人臉識別技術使用主體的安全與責任底線,確立安全使用原則,應當是防范技術風險的首要做法。除此之外,還應從國家層面立法,規范使用人臉識別數據,明確如何管理人臉識別數據,對于非善意使用人臉數據的情況應加大打擊力度。
站在法律角度,北京市圣奇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奉君認為,雖然2021年1月1日實施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第六章提到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其中明確了對包括生物識別信息在內的個人信息進行保護,但是仍屬于“原則性規定,缺乏對于人臉識別技術專門的法律規定”,而現實中確實存在人臉信息泄露的風險。對此,朱奉君建議應該有相應的監督和管理,進行專門的立法,規范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具體條件。“期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盡快通過和實施。”朱奉君說。
當前,國家對于人臉識別數據安全問題已有多方面的法律規范。以網絡安全法、民法典、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為核心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已經建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也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四部門近日聯合發布《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明確了地圖導航、網絡約車、即時通信、網絡購物等39類常見類型移動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要求其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在業內看來,盡管立法條文距具體落實在特定App應用尚存一定距離,但人臉識別技術究竟會給社會生活帶來何種改變,關鍵在于如何使用與發展,這不僅有賴于立法和監管,行業規范和自律同樣重要。(于帆)
2021年4月1日《中國文化報》第7版刊發特別報道
《要給“智慧”劃一條底線》

轉自:文旅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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