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為各級政府推進文化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長期以來,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在設施建設、服務和產品提供、運行機制、財政投入、監督評價等方面還缺乏制度性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正式表決通過了這部法律。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出臺,彌補了我國文化立法的短板,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文化法律體系,對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的法治化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為各級政府推進文化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供了堅實保障。
對于老百姓而言,《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提供的“福利”更是比比皆是。比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規定,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另外,農村群眾的文化生活也受到空前的重視,規定“重點增加農村地區圖書、報刊、戲曲、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網絡信息內容、節慶活動、體育健身活動等公共文化產品供給”,同時提出“面向農村提供的圖書、報刊、電影等公共文化產品應當符合農村特點和需求,提高針對性和時效性”。
為推動不同群體間公共文化服務的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規定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韓業庭)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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