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近日發布《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管理規定》,并于3月10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明確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的法定情形,規范了無著快件的法律內涵,并對無著快件的保管、查詢、處理及信息安全、監督銷毀等各個方面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規定》指出,判斷一件快件是否屬于“無著快件”,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無法投遞”;二是“無法退回”。“快件無法投遞”包括收件人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不詳或錯誤、收件人死亡且無合法權利繼承人或代收人、收件人拒收快件或者拒付應付的費用、快件保管期屆滿收件人仍未領取等情形;“快件無法退回”包括寄件人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不詳或錯誤、寄件人聲明放棄、快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付應付的費用、快件保管期屆滿寄件人仍未領取等情形。
對于無著快件的保管和查詢追索,《規定》要求,快遞企業應當安排專門場地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進行保管,保管期限自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登記之日起不少于一年。此外,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無著快件的認領信息平臺,將按規定開拆快件所登記的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為保護無著快件的信息安全,《規定》明確要求快遞企業在無著快件的保管和處理過程中,不得違法提供用戶使用快遞服務的信息。快遞企業對無著快件實施開拆處理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采用技術手段對開拆全過程實行監控,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90日。實施開拆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快件的外包裝和快件內的物品進行拍照,并對快件內的物品名稱、性質、重量、特征等進行詳細登記。對無著快件中發現的信件,按照保護用戶通信秘密的要求,設計了特別規定。快遞企業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應當填寫銷毀信件申請表,經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核準后,在郵政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
來源: 北方新報 莊勝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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