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今天上午在北京開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交審議,與前兩次相比,這次的草案又有哪些修改?
針對網絡購物這種新型的購物方式,這一次消法在整個審議過程當中,增加了對于網絡購物一些相關規范,在每一次審議修改過程中,對于網絡購物的規定也進一步調整和完善,這次三審稿中,對網絡購物又做出了兩個主要調整和修改,首先是關于無理由退貨,在二審稿當中,規定了經營者采用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之內退貨,無須說明理由,但是針對哪些不可以退貨的商品做了列舉,比如消費者定做、鮮活易腐商品、拆分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等等。
一些常委會主持人員代表提出,建立網絡銷售商品的無理由退貨是好的,但是也應該防止權利濫用,進一步明確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種類,有的常務委員還建議,明確退貨的運費由誰承擔。
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在這一次提交的審議草案中,增加列舉了在線下載的數字化商品也不適用于無理由退貨,比如以后在線下載的歌曲、電影,下載之后想無理由退貨,這是不可以的。同時草案還增加了一條規定,明確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如果是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來做。
關于網絡購物的第二個調整是,對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責任的區分,在此前的草案當中,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與像展銷會、租賃柜臺適用相同的條件,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但是,有常委委員提出,網絡交易還不同于實體交易,具有虛擬性的特點,在網絡交易平臺上銷售商品的電商數量非常龐大,如果對他們不加以區別對待,對消費者其實也沒有利,如一味地強調讓交易平臺提供者提供大量的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可能很多網絡平臺交易者也不堪重負,所以建議合理確定網絡交易平臺的責任。
這次對于網絡平臺交易的提供者單獨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必須要先行賠付,但是他們在賠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這樣也進一步區分了他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要承擔什么責任。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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