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消息顯示,日前,第80屆聯合國大會正式審議通過《聯合國可轉讓貨物單證公約》(簡稱“公約”)。這一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簡稱“聯合國貿法會”)主導制定的公約通過,首次在全球層面創設了適用于多式聯運及各類單式運輸的“可轉讓貨物單證”制度,標志著國際貨物運輸單證制度自海運提單誕生以來的一次重大演進,同時也是中國在國際運輸規則領域引領制定的第一部國際公約。
受訪專家認為,公約是中國積極踐行全球發展倡議、全球治理倡議和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的重要舉措。它極大地推動了運輸單證融資的多元化與便利化,促進內陸國家貿易繁榮發展,有助于構建更高效、更具韌性、更數字化的國際貿易生態系統。
中國實踐推動 為全球貿易貢獻智慧
記者從商務部獲悉,為填補跨境鐵路運單物權憑證問題相關國際規則的空白,中國于2019年7月向聯合國貿法會第52屆委員會會議提交正式提案,建議針對此問題研究制定新的國際規則。經過中國與各方6年多來的攜手合作,不懈努力,2025年7月和12月,聯合國貿法會第58屆委員會會議和第80屆聯合國大會分別審議通過公約草案,公約至此落地達成。
作為商務部牽頭組織的中國代表團專家成員,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院長朱作賢全程參與了聯合國貿法會第六工作組關于《聯合國可轉讓貨物單證公約》的談判工作。他表示,《可轉讓貨物單證公約》是自1924年《海牙規則》以來,中國在運輸領域引領制定的第一部國際公約,這是我國在涉外法治領域制度性話語權不斷增強的一次生動實踐,具有劃時代意義。
“可轉讓貨物單證”是一種新型運輸單證,此種單證可以就在多式聯運或單式運輸中使用任何運輸方式的貨物運輸,發揮類似海運提單的可轉讓功能。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貿學院國際貿易系教授崔凡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兩百多年以來,國際貿易中只有海運提單被認為具有物權憑證性質,鐵路運單和航空運單都不被視為物權憑證。這次公約創新性地規定任何一種或者多種運輸方式下都可以簽發可轉讓貨物單證,并實際賦予了這種單證物權憑證的性質,大大便利了貿易融資,同時提高了基于多種運輸方式的貿易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崔凡進一步指出,在當前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背景下,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的這一重大進步尤其具有積極意義。中國是公約的提案方和主要推動者。這是中國成為聯合國貿法會成員以來第一次提出國際立法重大建議,并最終被聯合國大會通過成為公約。這也是中國基于自貿試驗區建設、共建“一帶一路”以及中歐班列等實踐,推動全球發展和全球治理進步的重要成果。
朱作賢也表示,我國在這個領域發揮引領作用并非偶然,而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步走近世界舞臺中央的必然結果。中國生產力持續發展、綜合國力不斷提升是規則引領的底氣,“一帶一路”對外經貿交流蓬勃發展及其實踐積累是催生公約的基礎,我國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立法、海事司法及海商法學術研究的深厚積淀,更是為公約注入更多“中國智慧”提供了理論支持。
回應現實痛點 規則創新提升貿易效率
記者了解到,公約旨在解決包括鐵路運單在內的各類跨境運輸單證的物權效力問題,為運輸單證的融資交易提供法制保障,緩解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資金壓力,降低陸上貿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為全球貿易繁榮和經濟發展注入新動力。
本次公約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創設適用于公路、鐵路、航空及海運等各類運輸方式的“可轉讓貨物單證”,實現單式運輸與多式聯運的統一法律框架;二是明確按公約簽發的運輸單證具有物權憑證屬性,為跨境貿易的貨物在途轉讓、融資等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三是兼容電子單證形式,助力全球貿易數字化轉型。
對外經貿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教授紀文華表示,該公約之所以受到關注,正是因為其回應了供應鏈運行中的現實痛點。隨著多式聯運日益成為常態,鐵路、公路、航空等運輸方式在跨境貿易中的比重不斷上升,但相關運輸單證在可轉讓性和可融資性方面長期存在制度缺口。公約通過國際層面的規則協調,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價值更易被識別、轉讓和利用,有助于降低交易摩擦,提升貿易流轉效率。
崔凡分析,首先,該公約提高了國際貿易的可行性,特別是在途貨物的可貿易性。其中對電子化可轉讓貨物單證的承認有利于國際貿易數字化轉型。其次,該公約鼓勵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及其他利益攸關方接受可轉讓貨物單證,便利了貿易融資,降低了貿易成本。第三,該公約降低了內陸運輸路線的運輸與貿易成本,推動內陸經濟體融入全球價值鏈,鼓勵了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多種運輸方式,支持了門到門運輸方式的發展,提高了國際貿易的韌性。
紀文華進一步表示,這項公約還傳遞出一個關鍵信號:數字化并不必然意味著規則碎片化。當數字貿易、電子單證、跨境數據流動快速發展時,市場會自發創新,但若缺乏跨境互認的法律框架,創新就可能停留在局部可用,難以形成規模效應。公約為電子可轉讓單證的使用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有利于不同國家在數字貿易領域形成更可預期的規則環境。
2026年開放簽署 專家建議企業盡早準備
公約如何落地顯效,賦能企業,成為接下來的重點。紀文華表示,公約的生命力最終將取決于簽署、批準與實施的進展,也取決于各國國內法銜接、行業標準與數字基礎設施的配套。
崔凡指出,該公約計劃于2026年下半年在加納首都阿克拉開放供簽署,在第10個簽署方國內程序通過并交存批準文件180天后生效。在此期間,我國國際貿易企業、國際物流企業、銀行等貿易融資提供方以及國際貿易法律從業人員應開展對該公約的學習和研究,探索在新的國際規則下貿易模式的發展趨勢和創新空間,降低貿易成本,提高貿易效率,管控貿易風險。
展望未來前景,朱作賢表示,可轉讓貨物單證不僅僅是公約新創設的一張單證,更是一項賦能工具,賦能小企業更便捷獲取融資,賦能內陸國家更全面地參與全球貿易,賦能全球構建一個更便捷、更高效、更具韌性的貿易生態體系。“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這項源自‘中國方案’,蘊含‘中國智慧’的規則創新,將創造出更多的‘世界價值’。”(記者 王文博)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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