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超過世界上80%商業船隊的國際航運公會ICS日前發布了有關北極航運的最新意見書。隨著北極不再那么難以企及,ICS針對未來北極水域的治理制定了一些重要原則。
近海補給船現下應用廣泛, 但隨著能源及原材料獲取水平發展,目的地運輸預計將有所增長。在夏季月份,越來越多的小型船只到北冰洋航行也逐漸成為現實。
因此ICS強調北極國家要重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和相關國際海事組織慣例及準則,比如《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及《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ICS對外關系部長西蒙·班尼特解釋說:“隨著北極航運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北極水域需要高度呵護。不過最應解決這些問題的國際海事組織 IMO已經著手制定強制性的《極地準則》。最重要的是,《國際海事組織公約》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應聯合起來避免北極國家鉆單邊措施的空子。”
ICS強調獨立沿海國家不應提供差別待遇,這可能損害國際海事法賦予非北極國家的權利,例如執行單獨的船只建造、設計和設備標準。
鑒于北極不再難以企及,ICS還澄清了一些其他問題。例如,ICS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國際航行中海峽 “過境通道”沿海國家享有優先權的規定會導致國際航運中的單邊對抗。
班納特先生說,“直到目前這個問題都偏學術,正如國家使用直線基線來確定其領海一樣。但北冰洋航線越來越容易通過,這些問題也變得越來越重要。”
ICS意見書的目標受眾都是環境和外交部門的高層政策制定者,并不常從事具體航運事務。
不過ICS意見書也大概拓展了國際海事組織預計將于明年完結的《極地法規》。
“《極地法規》的發展應使風險與收益相當,”班納特先生說。“例如,對于船只的冰區航行標準的未來發展,目前仍懸而未決。法規不應武斷地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去要求在任何冰區航行都符合一致標準。”
本意見書也在發展基礎設施以支持安全、環保,完整的市場準入和航海自由需要、國家監管透明度和減少官僚主義的需要以及設置適當的服務費等方面闡明了ICS的立場。
班納特先生表示“如果北極港口和世界其它地區之間可以進行頻繁并可靠的國際海運服務,或以滿足環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方式對北極地區的自然資源進行開發,這將需要競爭力強且費用低廉的海事服務。”
來源:航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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