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年起火車票不再含2%保險費 是否降價未可知


    時間:2012-11-19





      從明年起,鐵路交通事故傷亡賠償限額不再只有15萬元。同時,火車票中包含的票價2%的保險費用也將剔除,乘客不再被要求強制購買“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中國政府網日前轉發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了1951年4月發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刪去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該決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火車票不再包含2%的保險費

      此次國務院修改和廢止的法規中,涉及鐵路方面的內容共有三項。

      其一是廢除《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當時的規定為:“凡持票搭乘火車的旅客,均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其手續由鐵路局辦理,不另簽發保險憑證。”就強制保險費,條例規定,“保險費包括于票價內,一律按基本票價2%收費”。這意味著從明年起火車票中包含的票價2%的保險費用將被剔除。

      至于在廢除鐵路旅客強制保險費后,火車票價格會否相應下調,鐵路內部人士表示目前尚未可知。

      傷亡賠償限額不再是15萬元

      第二項引發關注的內容是刪去《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該規定的內容是: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5萬元人民幣,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2000元人民幣;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這意味著鐵路旅客一旦發生人身傷亡,可獲得的賠償金額上限不再是15萬元。

      而與《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也被刪去。

      ■新聞背景賠償上限與動車事故

      在去年“7·23”甬溫線動車事故后,《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被卷入輿論漩渦。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律師發現,該條款規定,傷亡賠償限額為15萬元,讓輿論一片嘩然,網友、民間機構、專業法律人士進行了多番論證,并開始以建言的方式,向相關部門反映訴求。

      去年7月29日,溫州動車事故救援善后總指揮部公布賠償標準,事故遇難人員的賠償標準為91.5萬元。

      黃樂平發現,賠償數額沒有按照第三十三條“封頂”,其金額與《侵權責任法》中計算的賠償數額“相差無幾”。

      但黃樂平擔心這是個孤例,因此他決定繼續反映訴求。去年8月15日,黃樂平等人再次聯名簽署《關于修改<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建議》,寄送給國務院。建議書中認為,第三十三條的賠償標準遠低于鐵路運輸企業存在過錯情況下的侵權損害責任,15萬元的賠償限額遠遠低于實際應賠償的數額。

      一年后,黃樂平收到了來自官方的回音。

      今年9月7日,黃樂平接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備案審查室工作人員的電話,對方告知已收到建議書,并對提到的問題進行了研究,也和國務院法制辦取得了聯系,會對此事的進展作進一步溝通。

      黃樂平昨天接受采訪時說:“我們的建言得到了相應的尊重和肯定,當時對方稱將對條例進行修改,但沒有想到會完全刪去。”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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