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規定20%為退票費收取上限,航空公司大大突破了20%的上限,甚至理直氣壯地“不予退票”,明目張膽地侵占旅客的錢財。
前不久,顧先生在網上訂了兩張東方航空公司的機票,由于買錯了,他希望退票,但被告知只能退還燃油附加費和機場建設費。經據理力爭,顧先生最終拿到了機票價格20%的退款,不過他認為80%的退票手續費仍然不合理。有律師表示,航空公司如此規定明顯違反交易中的公平原則,有霸王條款嫌疑 (據10月14日中國網報道)。
旅客在航班起飛9天之前退票,并不影響機票再次出售,航空公司仍要收取80%的退票費,這豈止是不合理,分明就是霸王做派,甚至是搶錢。然而,這種霸王做派并非始于今日,也非東方航空一家所為。據報道,各航空公司對打折機票收取的退票費標準不一,5折以下的機票,退票費普遍在30%以上,最高的達80%,有的航空公司甚至規定,4.5折或4折以下的特價機票不予退票。
各航空公司制定這樣的霸王條款,臺面上的理由均是低折扣特價機票已經做了讓利優惠。這個理由其實很搞笑——不管你的讓利幅度有多大,旅客既然退票,就意味著他不再享受這種讓利,豈能作為向他收取高額費用的理由?何況,無論買票還是退票,兩次交易始終與機票原價無關,因此退票費率也應與機票折扣幅度無關。
2003年原國家計委出臺的 《規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并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此前,火車票退票費一律按照20%的上限收取,經過多年的呼吁,從去年9月25日起,鐵道部將火車票退票費率下調為5%。但機票不僅沒有 “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反而大大突破了20%的上限,乃至理直氣壯地“不予退票”,明目張膽地侵占旅客的錢財。
確實有個別較勁的旅客。去年2月,北京市民王勁松購買了東方航空一張4.7折機票,因故提前數天退票時,被收取80%的退票費,510元的票款縮水僅剩102元。王先生一怒之下將東航告上法庭。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東航收取80%的退票費損害了原告的利益,判東航再返還王先生306元,加上原來的102元,相當于東航收取了20%的退票費。
可是,王先生只是維護了自己的權益,東航及其他航空公司的霸王條款仍巋然不動——你若有時間、有精力并且舍得花錢告我,我奉陪,大不了把多收的錢還給你;你若懶得折騰自認倒霉,那正是我所希望的。這正是所有霸王條款奉行的侵權策略。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很自然想到監管者在哪里。旅客的抱怨、投訴、起訴為何沒能引起監管者的注意。航空公司的霸王退票費已收取多年,它明顯不合理,它公然違規,它肆意侵犯旅客權益,監管部門該出手管一管了。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晏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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