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流企業倉儲設施減征土地稅需符合三大條件


    時間:2012-08-28





    近日,地稅部門在對從事貨物配送的某物流企業開展納稅評估時發現,該企業一季度應申報土地使用稅6598元,實際申報繳納3299元,經核查該企業倉儲設施占地5583平方米,辦公用房占地647平方米,廠區綠化占地368平方米,企業將辦公用房、廠區綠化占地全部視為大宗商品倉儲設施占地,自行減半申報土地使用稅,于是責令補繳土地使用稅及相應的滯納金。

      稅法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3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但需符合三大類條件:一是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服務的專業物流企業。二是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食品、飲料、藥品、醫療器械、機電產品、文體用品、出版物等工業制成品的倉儲設施。三是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符合上述減稅條件的物流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該企業倉儲設施占地面積不足6000平方米,卻將辦公用房、廠區綠化用地全部納入倉儲設施占地,不符合上述減免稅條件,故不能享受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的優惠。

    來源: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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