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對現行稅制的影響與沖擊


    時間:2012-05-30





    以計算機網絡和電子技術應用為依托的電子商務,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但電子商務在帶來貿易方式的革命性變化的同時也引起了一系列必須解決的法律問題。電子簽名法的頒布實施,對于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將起到重要的作用。代寫博士論文傳統財稅法應當在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關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中補充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條款,將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納入現行的稅制框架。

      

    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并于2005年4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首次賦予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以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該法共五章三十六條,它是我國第一部真正意義的電子商務法,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里程碑,它的頒布和實施必將極大地改善我國電子商務的法制環境,促進安全可信的電子交易環境的建立,從而大力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一、《電子簽名法》對電子交易的影響

    電子簽名就是用來起簽名作用的一些計算機程序、符號,甚至包括語音提示。要獲得電子簽名,首先要得到一個身份認證 CA ,就是取得一個網絡身份,然后才能在網絡中進行交易或是各種文件的交換。它和傳統簽名的區別在于它能通過網絡傳輸。該部法律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屆時消費者可用手寫簽名、公章的“電子版”、秘密代號、密碼或人們的指紋、聲音、視網膜結構等安全地在網上“付錢”“、交易”及“轉賬”。

    《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將帶來如下幾方面的重大變革: 1、掃清網絡交易行為的障礙。在電子簽名法草案中,明確界定了數據電文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以電子、光學、磁場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包括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者傳真等都納入到其中,使參與到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各方受到法律的保護。

    2、為互聯網從單純的媒體時代過渡到全面應用時代奠定基礎。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互聯網上用戶的身份得到確定,網絡的功能和作用得以充分運用于政務、商業、科研、日常生活等諸多方面,從而使“虛擬空間”真正與現實世界接軌。

    3、規范網上行為,保障用戶的各項權利。該法不單單解決電子簽名本身的問題,而且對電子簽名的認證過程、數據電文的傳輸規則、電子簽名服務者的責任等問題做出規范,以保障人們的各項權利不受侵害。

    4、是融合、開放與擴展協調統一的法律。該法在確保與我國法律體制相容的前提下,總的原則與國際規則相適應,該法沒有指定必須確立哪一種電子簽名技術,只是對安全電子簽名及其認證機構所需要達到的條件做出了要求,為未來網絡產業的發展提供了寬廣的空間。《電子簽名法》的出臺,無疑為網上交易掃除了一大障礙,使得網絡交易有據可依。規范了網上交易的行為;保障了網絡用戶的各項權益。該法律解決了電子簽名本身以及簽名的認證過程、數據傳輸方式規則、電子簽名服務者責任等等的一系列的問題。

      

    二、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對現行稅制的影響與沖擊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網上稅收問題凸顯出來,而中國現行稅制存在的“電子”稅制真空亟待填補,否則將無法堵住利用電子商務交易偷逃稅的漏洞。目前,電子商務引發的主要稅收沖擊有如下幾方面:

      

    一利用網上交易逃避稅收監管,直接逃稅

    1996年,美國函購公司一個分公司搬遷到Internet上之后,當年政府就損失了約30億美元的稅收。美國國內稅務署署長在1996年12月舉行的國際稅收第九屆年會上“,對無約束的電子商務可能導致的全球性政府收入的流失表示出了擔心。”按常理,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和交易額的急劇上升,理應大幅度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然而實際情況是,政府的財政收入非但沒有上升,反而大幅度減少。究其原因不外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由于很多公司、企業大量轉向通過電子商務進行交易,使得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銳減,自然就波及到現行稅收,造成了損失;二是立法上的“真空”地帶。不得不承認,電子商務的發展的確超出了我們預期的速度,這就造成了網絡空間上的征稅盲區,本來應該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大量流失。

      

    二利用不同區域、不同稅種的稅率差異逃稅

    目前,在中國不同地區,一些稅種的實際征收稅率是不同的。例如,西部地區從事某些行業的企業,就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而同是沿海城市,經濟開發區內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就要明顯低于開發區外。在傳統的商務行為中,由于納稅人的經營地點是固定的,因此納稅地點也比較容易確認。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電子商務主體所在地難以確定。實施電子簽名法后,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身份雖然得到了確認,但是對納稅義務發生地仍難確認,而電子交易的集約化程度還會加劇這種現象的產生。與此同時,同一稅種的納稅主體不同,適用的計稅依據和稅率也不同。例如轉讓所得,如果是企業,就要征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個人,則需要征個人所得稅。而稅率為33%的企業所得稅比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20%還要高出許多。在傳統轉讓過程中,納稅主體是個人還是企業比較好界定,不太容易“鉆空子”,但此類行為如果在網上進行,稅務部門就很難判定主體性質,造成稅款流失。

      

    三“電子”****配套亟需完善

    目前,中國使用的票證絕大部分是紙制的,網上納稅申報也只是下載報稅表格。當電子數據具有法律效力后,紙質票證和網上報稅表格已經無法滿足電子商務的需要,急需推出能夠反映納稅人實際經營和繳納稅款情況的、統一規范、適應多種需要的“電子”****。

      

    四稅企認證亟待統一

    電子簽名得到認可的一個重要因素是交易雙方共同認可一家認證機構,由這家認證機構提供一個經過認證的密鑰,在網絡上確認雙方的身份,從而實現電子交易的安全可靠性。但是,由于中國現行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劃分,稅務機關、銀行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稅務、銀行、企業要實現彼此共同認可一家認證機構十分困難。而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共同認可的認證機構,能否得到銀行的認可,會直接影響納稅人能否通過網上銀行繳納稅款,最終影響稅務部門應用電子簽名法實施完全網上申報繳稅。

      

    三、結語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相關的法律問題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電子簽名法》生效后,確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將不再是司法實踐中的問題,財稅法應當在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關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中補充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條款,將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納入現行稅制的框架之下。

    來源: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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